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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ESG)评价指引 (试行)》的通知

QC3303000-2022-031

主动公开

青国资委〔2022〕54号

2022.09.28

各国有企业:

为有效引导示范区内国有企业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根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金融发展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经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执行委员会统筹协调,现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ESG)评价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ESG)评价指引(试行)

上海市青浦区国资委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国资办

浙江省嘉善县国资办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