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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度本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QC330300020230009

主动公开

青国资委〔2023〕12号

上海市青浦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23.02.06

各区管企业、有关委办局镇(街道):

为进一步加强决算管理,全面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兑现绩效,促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22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23〕12号)和《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22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23〕13号)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度本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决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2年度决算工作的总体要求

各企业要切实加强财务决算工作组织、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财务决算功能作用。一是严格规范会计行为,严格遵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各项规定,严格规范对各类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二是认真执行有关统计法规,贯彻落实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工作要求,依法合规准确统计各类非财务数据,提高统计数据填报质量,确保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三是坚持问题导向,以财务决算工作为契机,针对巡视、审计和各类检查发现的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问题,坚持“问题整改不留死角、责任追究不讲例外、制度健全坚持不懈”的原则,分类制定可量化、可检验的整改方案,持续加大整改落实工作力度,坚持完善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四是加强财务决算成果应用,在全面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风险管控情况等进行梳理、检查和总结,充分发挥财务决算的政策支撑和监督服务作用。

二、2022年度决算报告的编制要求

各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本通知有关要求,制订相关工作计划,确保财务决算工作目标按时保质完成。2022年度企业预算执行情况、房屋资产出租和租入情况应于2023年1月31日之前报送;财务决算数据应于2023年2月28日之前报送;房屋资产运行情况、防疫资金支出情况、“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货币资金及银行账户情况报告应于2023年3月31日之前报送。具体报送资料如下:

1.区管企业合并的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集团详式综合审计报告等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各一份;

2.区管企业本部及委托管理企业的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财务评价书等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各一份;

3.区管企业合并范围内所有控股企业及非合并企业的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财务评价书等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各一份;

4.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以及编报说明。区国资委将对各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相关表内、表间关系之间的逻辑性、合理性和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中审计意见的充分性、正确性、合理性进行复核;

5.区管企业本部及子公司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房屋资产运行情况报告、防疫资金支出情况报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报告、货币资金及银行账户情况报告等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各一份。

三、其他

各企业编制年报的软件和数据参数可以从天臣软件网站(http://www.tcunit.com.cn/)下载,相关编报资料在区国资委产权监督科处领取。在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区国资委产权监督科联系。

联系地址:公园东路1155号213室  联系电话:59729668

特此通知。

青浦区国资委

202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