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青浦静园公墓企业深化改革方案的批复
QC33030002014056
主动公开
青国资委〔2014〕64号
青浦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14.06.20
青浦区民政局:
你局报来《关于青浦静园公墓深化改革的方案(初稿)的报告》(青民〔2014〕1号)收悉,根据青府发〔2014〕42号文件批复精神,经我委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对青浦静园公墓实施委托监管。根据该公司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的结果,将原青浦区民政局出资拥有的青浦静园公墓52%股份,全部无偿划拨给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朱家角镇政府拥有的青浦静园公墓48%股份保持不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等变更手续。同时由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你局签订产权委托监管协议,你局作为监管方在委托监管范围内严格履行相应职责。
特此批复。
青浦区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