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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3304000-2005-013 关于同意上海市青浦建筑设计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

主动公开

2008.07.28

 

上海市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青国资改〔2005〕13号

 

 关于同意上海市青浦建筑设计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

 

青浦区规划局:

你局报来《关于上海市青浦建筑设计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请示》(青规〔2005〕第138号)收悉,经我委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上海市青浦建筑设计院改制方案。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从待转让的资产中予以剥离,并由区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收购;其余资产(包括下属上海青浦新型建材开发应用服务部的资产)经审计、评估后先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上网征集、确定受让方,然后进行产权转让。上述不动产及产权转让收益上缴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由改制后企业承担。

二、原则同意上海青浦建筑设计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身份转换的经济补偿费、各类人员的剥离费用及已退休职工的管理事宜由你局按有关规定另行向我委申报,待批准后再予以实施;

三、青浦建筑设计院改制后,新设公司名称中不得冠以“青浦”字样。

望你局严格按照青府发〔2005〕4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青浦建筑设计院的改制工作和职工身份转换工作,确保改制工作规范、平稳、有序推进。

 

 

               ; 二OO五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资产  改制  批复

抄送:  抄送:区总工会,区税务局,工商青浦分局,区劳动局,区资产经营公司,上海青浦建筑设计院

  青浦区国资委办公室          ; 2005年10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