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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3304000-2006-001 关于同意支付原青浦区勤益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王静等10名征地工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用的批复

主动公开

2008.08.27

 

上海市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青国资改〔2006〕1号

 


关于同意支付原青浦区勤益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王静等10名征地工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用的批复

 

 

上海青浦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要求解决原青浦镇城西村王静等10名征地工参加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问题的请示》收悉。鉴于原青浦房地产总公司所属青浦区勤益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王静等10名征地工在2003年改制时,累计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满15年,而政策又不允许单位一次为他们缴足15年社会保险费,影响到龄正常退休,所以当时均参照本人当年度的缴费标准,按补足15年所需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职工,由职工本人负责缴纳。王静等10名征地工共领到社会保险费198634.90元。

随着《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王静等10名征地工符合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条件,可以办理小城镇社会保险。根据区政府领导意见及区信访办、劳动局、区国资委协调会精神,对王静等10名征地工要求办理小城镇社会保险,可作为改制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并为其补缴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用。现经我委会同区有关部门核准,王静等10名征地工需补缴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用270846元。原改制时按补足15年发放给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险费198634.90元由你公司予以收回,用于补缴该部分职工的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用;另外尚需补缴差额为72205.10元,同意由区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支付给你公司,具体补缴手续由你公司负责办理,请认真按照政策,切实做好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 二OO六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资产  改制  批复

抄送:  抄送:区劳动局,区社保中心,区信访办,区资产经营公司。

  青浦区国资委办公室          ; 2006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