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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3303000-2007-003 关于做好新阶段资产经营工作的几点意见

主动公开

2008.08.27

 

上海市青浦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文件

 

 

青集资〔20073

 


关于做好新阶段资产经营工作的几点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做好新阶段的资产经营工作,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维护集体资产合法权益

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不按承包(租赁)合同规定使用集体资产或无正当理由不及时交纳承包金(租金)、折旧费的承包(租赁)者,除补交承包金(租金)和折旧费外,要按合同规定向其收取违约金;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使用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者,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实行联营、股份经营等所属企业,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集体资产运行状况的监督,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瓜分、侵占集体资产。对历年来应收未收的集体资产转让款、集体房屋租金和土地使用费等,要全面进行核查,加大回收力度,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二、建立健全资产经营各项管理制度

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资产经营各项管理制度,推进资产经营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资产经营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清产核资制度、经营资产台帐制度、资产评估制度、投资决策制度、招投标制度、收益收缴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三、严格规范集体资产处置行为

凡发生集体资产的产权整体或部分有偿转让时,必须严格按照区政府印发的《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和城镇集体产权管理实施细则》(青府发〔200547号)的通知规定执行。坚决制止产权转让不清理、不审计、不评估、不进场、不挂牌;坚决制止产权转让暗箱操作,私下交易等不正当行为。要严格界定“红帽子企业”的界限,认真做好“红帽子企业”的脱帽工作。对原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集体企业,不能视作“红帽子企业”脱帽,应按集体企业实施转改制方式处置。对坏帐损失的核销,需经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报镇(街道)经联社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大力提高资产经营实效

继续推进镇(街道)级经营性集体资产实行归口经营与管理,完善资产经营保值增值考核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优化存量配置,调整经营方式,拓展存量来源,提高存量效益。要从有利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壮大,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和共同富裕,充分发挥当地优势,健全体制机制,拓展经营门路,探索和实践农村集体资产的多种经营方式。与此同时,要注重降低资产经营的管理成本,压缩非经营性开支。

五、合理使用资产经营收益

资产经营收益,除了提留必要的公积金公益金外,可主要用于农民的合作医疗、大病重病统筹和生活保障。转让集体资产的收益,要专款专用,其增值部分记入公积金,不准移作它用。

六、切实加强对资产经营工作的领导

各镇(街道)要注重加强资产经营公司的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明确资产经营目标,落实保值增值责任。要建立激励机制,支持和鼓励资产经营公司盘活存量,拓展增量,打造开拓进取的良好工作氛围。要不断改善资产经营公司的工作手段,以信息化全面带动资产经营的工作水平提高。镇(街道)的经管中心,要认真做好对资产经营公司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资产经营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资产  经营  意见

抄送:区府办,区监察委,张汪耀副区长,各镇(街道)经管中心、资产公司。

青浦区国资委办公室        ; 20073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