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3303000-2008-006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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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1
上海市青浦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文件
青集资〔2008〕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公布施行,农村综合改革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做好新时期新阶段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清产核资是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清产核资制度。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清查和核实资产,界定资产所有权,依法登记产权,完善建章建制。镇(街道)经管中心要具体负责对这项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检查。
二、依法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
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依法保护农村集体资产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应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已办理产权登记,但权利人已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租赁合同的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也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原订合同。对不按合同规定又无正当理由不交或少交承包金(租金)的承包者(租赁者),除补交承包金(租金)外,还应按合同规定向其收取违约金。实行联营、股份经营的农村集体企业,应切实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瓜分、侵占集体资产。变更与处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事项,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均为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三、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工作的领导
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是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和必然要求。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对于增强集体经济实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物质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当前,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难度加大。为此,更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提高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管理水平。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新举措、新途径,具有一定区位优势的地区,要全面盘活物业资产,发展物业经营。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资产经营公司实现保值增值考核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资产经营公司盘活存量,拓展增量,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效益。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的分配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实施村级集体经营性资产托管工作
按照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村级组织综合配套改革的试行意见》(青委〔2008〕13号)有关规定精神,落实实施村级集体经营性资产托管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自愿托管,托管资产的范围、事项、权限、时限以及托管协议等,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方可实施;二是坚持托管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变,维护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三是坚持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一致。托管协议一般包括以下条款:⒈双方当事人(即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⒉托管资产的名称、坐落、数量、质量、帐面总值和净值、权证编号;⒊托管的期限和起止日期;⒋托管的权限和事项;⒌托管收益及支付方式;⒍托管费用及支付方式;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⒏违约责任。建议托管协议由各镇(街道)经管中心鉴证。村级集体经营性资产实施托管后,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受托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考核管理制度,促进实现托管资产保值增值。
五、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积极推进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的要求,在有条件的地区,要按照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07〕22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民主决策、农民自愿;二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三是坚持规范操作、加强指导;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五是坚持广泛协商、稳步推进。
二OO八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资产 农经 意见
抄送:张汪耀副区长,区府办,各镇(街道)经管中心。
青浦区国资委办公室 ; 2008年3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