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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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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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30
索取号:QC3302000-2009-079 发文字号:青国资委(2009)88号 发文日期:2009-09-29
各区属企业、各有关委办局:
自2008年我委开展对区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工作以来,各区属企业基本能按照要求,及时、完整地报告企业重大财务事项,但也有少数企业存在漏报、瞒报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管,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清理工作
各区属企业集团应按照《关于印发〈青浦区区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意见〉的通知》(青国资委〔2008〕93号)内容要求,对重大投融资(含证券、期货、期权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重大资产采购、重大资产处置、大额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等业务开展全集团范围内的清理工作,清理时间基准日为2009年9月30日,请于2009年10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书面报告区国资委。
各有关委办局应参照《关于印发(青浦区区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意见)的通知》(青国资委〔2008〕93号)要求,或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于2009年10月30日前对全部下属企业重大投融资(含证券、期货、期权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重大资产采购、重大资产处置、大额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等业务开展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情况书面报区国资委备案。
各区属企业集团、各有关委办局全部下属企业,凡清理发现已经从事证券、期货、期权、金融衍生品及对国资系统外担保等高风险业务的,应当对审批程序、操作流程、岗位设置等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核查,对业务风险重新进行评估,适时平仓,防止损失发生。如有存在对本区国资系统外企业担保事项,应加强风险关注,运用债务人反担保、协商解除担保合同等方式降低担保风险。
二、严格定期报告制度
各区属企业应健全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规范企业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并就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与区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按季进行报告,年终应当就全年重大财务事项开展情况和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形成专题报告。
各有关委办局应加强对下属企业的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并就下属企业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情况,按季汇总报区国资委备案。
本区国有企业、供销社严禁再从事证券、期货、期权、金融衍生品及对国资系统外担保等高风险业务,其他重大财务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决策和审批。区国资委将通过日常核查与年终财务决算审计等方式监督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工作,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情况纳入国资经营考核。
特此通知。
(联系科室:产权管理和财务监督科,联系电话:59729668)
上海市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