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行政事业单位核销资产移交处置程序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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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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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3
索取号:QC3302000-2009-104 发文字号:青国资委(2009)114号 发文日期:2009-12-15
各委办局,资产经营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移交处置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行政事业单位核销资产移交处置程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行政事业单位核销资产移交处置程序的意见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行政事业单位核销资产移交处置程序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移交处置工作,根据市国资委的要求,按照国有资产产权使用和处置分离的模式,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核销按核销权限经区国资委批准后,其相关资产(除电脑、公务车辆外)应全部移交给区资产经营公司进行处置。特制定如下操作程序:
一、资产处置权移交
⒈区资产经营公司在收到区国资委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准予核销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应与资产核销单位签订《资产处置权移交书》,经逐一清点核对后,确定准予核销资产的处置权转移。对实际移交的处置资产与批准核销的资产不一致时,应由资产核销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报区国资委。
⒉区资产经营公司应依据《资产处置权移交书》设置相应的会计账及统计台账。
⒊在资产移交过程中,对所发生的仓储、保管、运输、清理等费用,区资产经营公司应予支付,但以资产处置收入为限。
二、资产处置
⒈区资产经营公司对已接收待处置资产应制定处置计划,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高效和处置收益最大化原则,对房地产等重大资产必须经过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估后,方可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实施。
⒉区资产经营公司应做好处置资产相关文件的归档工作,对已处置资产、未处置资产建立明细台账;每半年向区国资委报告处置资产的接收、处置情况。
三、处置收益收缴
区资产经营公司应对处置收益按时组织收缴,对收缴的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按季上缴区国资委,并附报资产处置收益报表。资产处置收益由区国资委统一上缴财政国库。
四、监督和抽查
区国资委将对有关资产移交、处置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移交、处置方法、处置程序、账户设置、处置收益的缴纳等,同时可根据需要,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处置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区国资委经核查确有重大违规的,报区监察部门。
五、其他
⒈本意见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⒉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资产处置移交协议
上海市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