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区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国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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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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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3
索取号:QC3302000-2009-007 发文字号:青国资委(2009)10号 发文日期:2009-03-12
区委、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及其工作部署,为加强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各有关单位要把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纳入本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成立机构改革资产清理小组,由主要领导负责,加强组织领导,资产清理小组具体落实,按照保证资产完整保值、权属清楚和有效利用的原则,做好本次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工作规范、有序。
二、认真进行资产清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
机构变动单位对各项资产要逐一认真清理,做到账物相符。对清理出的报损、报废资产,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区国资委处置。机构变动单位在资产清理、处置后,要按规定及时编制资产移交清册。
三、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划拨和产权登记等手续
⒈被撤并单位的资产,由该单位的资产清理小组按移交清册交接收单位,同时到区国资委办理资产划拨手续。不移交接收单位的资产,由该单位资产清理小组向区国资委直接办理移交手续。被撤并单位资产整体处置或划拨后,应到区国资委办理变动、撤销等产权登记手续。
⒉被分拆单位拆出的资产,由该单位的资产清理小组按拆出资产移交清册交接收单位,同时到区国资委办理资产划拨手续。
⒊经合并、分拆等新设的单位,应到区国资委办理设立等产权登记手续。
⒋各有关单位在本次机构改革中涉及的其它国有资产管理事项请按照有关法规,及时咨询办理。
四、严肃财经法纪,确保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各单位在机构改革期间,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对于在机构改革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处置资产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划拨和产权登记手续的,区国资委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有关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要做好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和指导工作,维护企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经营秩序,既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又要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
上海市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