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关于印发〈本市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若干工作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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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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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6
索取号:QC3303000-2009-016 发文字号:青集资(2009)17号 发文日期:2009-12-1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开展本次全市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更好贯彻市农委、市农经站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将《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关于印发〈本市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若干工作口径〉的通知》(沪农经〔2009〕22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关于印发《本市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若干工作口径》的通知
附件:
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关于印发《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若干工作口径》的通知
各区县集资办(农委)集资(农经管理)科、农经站:
为更好贯彻市农委办公室《关于转发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农委办〔2009〕第13号)文件精神,现将《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若干工作口径》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若干工作口径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若干工作口径
一、关于清查资产。清查资产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清查,清查必须全面、完整,防止漏查。资金清查指清查集体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全部收入、应收应付款项、对外投资、实收资本、公积公益金等;资产清查指清查集体所有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经营性资产,老年活动室、卫生室、体育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以及资产经营情况等;资源清查指清查集体建设用地等。
(一)资金清查
1、现金清查:以实地盘点现金为基数,倒推基准日的账面数。
2、银行存款清查:以基准日银行对账单为准。若存在未达账项,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加以调整。
3、内部往来清查:基准日账面上反映的与所属单位和成员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
4、长期投资清查:长期投资以基准日账面价值为基础,以有关合同协议为依据进行清查。
5、应收款项清查:按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以基准日应收未收为准,依据合同、协议计算并取得债务人的确认。符合坏账条件的债权依法予以转销,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须在清产核资报告中单独说明情况。
6、借款清查:借款包括金融机构、单位借款、个人借款。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或债权人的确认。
7、应付款项、专项应付款清查:主要包括应付工程款、应付青苗款和其它应付款项,通过查对合同或发出函证取得债权人的确认。应付给生产队的土地补偿款、成员的青苗补偿款,以有关合同、协议为依据逐笔清查并与对方核对,基准日时未登记入账的,要补充入账。
8、资本清查:按实际收到投入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本进行清查。
9、公积公益金清查:清查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
10、收益分配清查:清查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情况。
(二)资产清查。所有固定资产以账面净值计价,进行实地盘点,盘点记录要由单位负责人、会计、盘点人签名确认,必要时对资产进行拍照作为依据。盘盈资产以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评估作价后的价值入账;盘亏资产应追查原因,明确责任,属责任人原因的,应追究责任,无法落实责任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转销。对应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先进行清理,按实调整账面价值。
1、经营性固定资产清查:对厂房、商铺、机械设备和其它经营活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未提足折旧造成价值明显虚增的经营性固定资产,要补提折旧,调整账面净值。
2、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清查:对学校、敬老院等公益设施,道路、桥梁、绿化等公共设施,水闸、沟渠等支农设施,办公楼、办公设备等管理设施,以及闲置未用的设施等进行清查。
3、在建工程清查:在建工程以项目进行清查,已竣工结算但未结转的在建工程或实际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应转作固定资产。
4、无形资产清查:清查各项专利权、商标权、商誉、土地使用权等。
(三)资源清查。主要清查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暂不作价计入资产,只登记面积和权属,今后改变用途时,土地收益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集体建设用地:指经营性建设用地、非经营性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是指集体经营性建筑物所占用及附属的土地,包括厂房、商铺及附属设施占用的土地。非经营性用地指道路、桥梁等永久性使用建筑物非经营性建筑物所占用及附属的土地和行政管理、支农、公益、公共设施用地。
二、关于核实资产。核实资产是指依照国家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在清查资产、重新核实资产的实际占用量。对清查出的盘盈、盘亏资产和坏账损失等,进行价值确认或核销资产,必须由清产核资小组先提出处理意见,经集体经济组织和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讨论确认后,报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公示结束后,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正式执行处理意见。
清产核资要注重四个环节。一是要注重资产清查关,资产清查要严肃认真,确保清查全面;二是要注重资产核实关,核实资产要弄清资产增减原因,确保资产完整;三是要注重产权界定关,产权界定要兼顾资产形成的历史过程,确保产权清晰;四是要注重资产处置关,对盘盈、盘亏资产处置要规范操作,确保程序到位。
清产核资要把握两个关键。一是即将产权制度改革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撤村撤队的清产核资工作,必须对所有资产进行价值重估。二是暂不具备产权制度改革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未撤村撤队的清产核资工作,除有账外资产难以取得有效凭据须价值重估外,其余资产原则上不进行价值重估。
三、关于界定产权。界定产权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的法律行为。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实施,依据《物权法》、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和尊重历史、平等协商的原则,认真界定全部产权。资产构成较为复杂,且资产所有权一时难以界定清楚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产权界定结果报乡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再报乡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关于不实资产、负债核销。不实资产核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赢实亏的账面资产。不实负债核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付出的各种应付款等。
(一)不实资产认定条件。
1、应收账款(含其他应收款):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资产或遗产依照法律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歇业、己连续二年未参加当地工商部门年检,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且无债务人的投资单位可以追索、经催讨仍然不能收回的及继续催讨无经济意义的应收账款;经司法程序裁定或判决由本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债务人不必继续履行清偿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如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歇业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视作应收账款坏账处置。
2、存货:发生盘亏、毁损、霉烂变质、过期失效、报废的各种实物资产;因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而不能使用的专用备品、备件、呆滞积压商品等;因各种原因形成存货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的;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非常损失;未按规定结转的库存材料价格差异。
3、固定资产:发生盘亏、报废、毁损、拆除、长期闲置不用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因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形成固定资产的非常损失;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形成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等。
4、对外投资:被投资单位已经破产、歇业或连续二年未参加当地工商部门年检形成无法收回的长期投资;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情况而形成的投资损失;企业按规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而未采用权益法核算,由此少计的投资损失;投资单位历年经营亏损应计而未计的本单位投资损失。
5、在建工程: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的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预计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形成的在建工程非常损失。
6、虚盈实亏:因各种原因少计或不计费用、待摊、折旧、利息、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虚盈实亏。
7、其他:不实资产核销中涉及实物资产部分的,账面不再保留残值。
(二)不实负债认定条件。各种应付款:债权人破产或死亡且无继承人,债权人歇业、己连续二年未参加当地工商部门年检。
(三)不实资产的核销。
1、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小组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主体)提出不实资产核销申请,阐明各项不实资产形成原因,并附明细清单。
2、审核处置:集体经济组织接受不实资产核销申请后,在充分掌握形成原因、明确经济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明确由过失人承担的经济责任,必须有落实措施,确保赔偿到位。对于数额较大、成因复杂、认定难度较高的不实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镇内审机构或社会审计部门予以审计,并参考审计结论提出处理建议。不实资产的核销情况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报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公开栏进行公示。
3、核销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审批核销不实资产,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将工作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整理成档。该项档案由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部门保管。对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经济责任的不实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留后续追索处置的权利,实行“账销案存”,加强管理。
五、关于账务处理。
(一)应收款项。加强对应收款项的管理,控制应收款项的数额及回收时间,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组织催收。对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取得有关方面的证明,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后,记入“其他支出”账户。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二)存货。由于存货种类繁多、收发频繁,在日常收发过程中可能造成账实不符,形成存货的盘盈盘亏。盘盈的存货,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记入“其他收入”账户;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之后,记入“其他支出”账户。
(三)固定资产。
1、盘盈固定资产,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借记“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其他收入”账户。
2、因不适用或不需用而出售、因使用期满无使用价值正常报废、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要进行清理。固定资产清理核算设置“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该账户借方登记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发生的清理费用,贷方登记被清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及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承担的损失赔偿等。清理完毕,其净收益或净损失应从其借方或贷方分别转入“其他收入”账户的贷方或“其他支出”账户的借方。期末借方或贷方余额,表示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损失或净收益。在“固定资产清理”的账户下,按被清理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3、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已提折旧额借记“累计折旧”账户,按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账户,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借记“其他支出”账户。
4、凡清产核资前没有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的,要进行清查核实,合理估价,纳入账内核算,作为增加公积公益金处理。
5、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些长期没有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凡是不能继续使用的,作报废处理,其净损失作为冲减公积公益金处理;凡是可以继续使用的,应补提折旧。
(四)对外投资。
1、集体经济组织将资金用于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之外,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及其他资产投资于有价证券或其他单位,一律作为对外投资处理。凡是符合前述条件,但此前没有作为对外投资处理的,重新按对外投资处理。
2、集体经济组织原投资兴办的企业改制后,按改制协议或产权置换合同调整有关账户。
(五)应付款项。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各种应付款,计入“其他收入”账户。
(六)所有者权益。
1、集体经济组织在清产核资过程中,要彻底摸清家底,对错记、漏记有关资本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对产权关系不明晰的,经界定资产所有权后进行调整。
2、集体经济组织在清产核资过程中,要正确划分各项所有者权益,对资本账户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调整公积公益金账户。
上海市青浦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