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度青浦区国有企业供销社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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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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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6
索取号:QC3302000-2009-101 发文字号:青国资委(2009)111号 发文日期:2009-12-15
各区属企业、有关委办局:
为做好2009年度本区国有企业、供销社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根据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09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09〕646号)和《青浦区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办法》(青府办发〔2008〕68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规范、有序、公正”的原则,以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确保工作时效为目标,现对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是做好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巩固2008年度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决算审计的规范化,提高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确保财务决算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2009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重点要达到以下工作目标。
⒈规范审计工作程序。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审计委托程序、规范审计实施程序及加强审计后续管理工作。
⒉提高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意见的恰当性、审计内容的完整性、审计报告格式的规范性,确保决算审计报告的可用性、可信度。
⒊确保工作进度。严格按工作进度实施审计工作,保证决算审计工作及时完成,确保财务决算工作按时完成。
二、审计委托
㈠委托方式
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别,分别采用以下委托方式:
⒈区属企业2009年度集团合并、本部及各级控股子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由区国资委统一委托。
⒉各有关委办局下属国有企业2009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授权各委办局委托。委托的方式、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等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并将委托结果报区国资委备案。
㈡委托程序
2009年以区国资委2008年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入围的5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财务决算审计委托对象。各有关委办局在该5家会计师事务所中,委托实施下属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表》及《审计业务约定书》(详见附件1、2)报区国资委备案。
三、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2009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⒈财务报表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合并及非合并范围内全资及控股企业(合并及单户,包括委托管理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⒉专项复核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财务决算报告中其他指标数据(指财务决算报表中除上述四张报表以外的其他附表)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并做专项复核说明(详见附件3)。
⒊专项说明审核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企业集团(总公司)的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主要包括期初重大调整事项、非经营性损益、政府补助情况、承诺事项、高风险业务、企业改制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资产损失管理、企业对外借款、其他重要事项等进行审核,并出具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详见附件4)。
⒋内控测试报告及工资分配审核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相关规定,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合并及非合并范围内全资及控股企业(包括委托管理企业)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测试或评价,识别其关键业务流程中的重大缺陷,提交内控测试报告(详见附件5);还应按照本区2009年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区属企业工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工资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意见。
⒌区国资委和有关委办局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四、做好审计实施工作
2009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⒈认真履行会计师事务所职责。会计师事务所应做好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工作,对出具的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专项复核说明以及内控测试报告负责。
⒉及时开展预审和内控测试工作。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09年12月底之前开展预审工作,并做好内部控制测试工作。
⒊认真制定报送审计工作方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预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制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方案,在2010年1月10日前向区国资委和有关委办局报送审计工作方案。
⒋加强审计实施中的沟通。
⑴在审计实施工作中,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应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应尽力做好提供相关资料等各项配合工作。
⑵设有监事会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前,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在审计中,应对监事会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征求监事会意见。
⑶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国资委和有关委办局沟通,以便及时协调、处理。
⒌正确调整财务决算。企业集团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进行调整,对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存有异议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存有较大分歧的,应当向区国资委和有关委办局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如被审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区国资委和有关委办局应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五、做好审计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
⒈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区属企业集团合并、母公司及各级控股子企业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集团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集团及母公司专项复核说明、内控测试报告等一并报送区国资委,报送时间为2010年2月23日前。
⒉各有关委办局委托的,有关委办局应将下属国有企业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专项复核说明、内控测试报告等随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区国资委,报送时间为2010年2月23日前。
⒊区国资委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专项复核说明、内控测试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建立各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价档案,作为今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依据,并将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六、相关附件请从区国资委网上下载,网址http://property.shqp.gov.cn,联系科室:产权管理和财务监督科,电话59729668、59721793。
特此通知。
附件:⒈业务约定书参考格式
⒉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表
⒊专项复核说明参考格式
⒋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⒌内部控制测试报告参考格式
上海市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