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度青浦区国有企业供销社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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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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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1
索取号:QC3301000-2011-028 发文字号:青国资委(2011)73号 发文日期:2011-11-09
各区属企业、有关委办局镇、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11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1〕479号)和《青浦区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办法》(青府办发〔2008〕68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2011年度本区国有企业、供销社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目标
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是做好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巩固2010年度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决算审计的规范化,提高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确保财务决算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重点要达到以下工作目标。
⒈规范审计程序。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审计委托程序、规范审计实施过程及加强审计后续管理工作。
⒉提高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意见的恰当性、审计内容的完整性、审计报告格式的规范性,确保决算审计报告的可用性和可信度。
⒊确保工作进度。严格按工作进度实施审计工作,保证决算审计工作及时完成,确保财务决算工作按时完成。
二、财务决算审计委托
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别,分别采用以下委托方式:
⒈区属企业2011年度集团合并、本部及各级控股子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由区国资委在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招标确定的事务所中,实施统一委托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⒉各有关委办局镇下属和受托管理的企业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授权各有关委办局镇委托,委托实施审计的事务所在区国资委2011年公开招标确定入围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各有关委办局镇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表》及《审计业务约定书》报区国资委备案。
三、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报表审计、财务决算专项说明、《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审核、工资预算执行和公用业务费用审核、集团财务评价书、集团详式综合审计报告。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出具有关审计报告、审核说明和评价书。
四、做好审计实施工作
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⒈认真履行会计师事务所职责。会计师事务所应做好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工作,对出具的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等负责。
⒉及时开展预审工作。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1年12月底之前开展预审工作,并指导企业做好执行新会计准则各项准备、申请及培训工作。
3.按照有关内容和格式要求,全面、科学、合理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出具财务评价书;认真审查企业实际发放、使用数据,确认企业工资预算执行和公用业务费使用情况;审核《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全面综合企业集团对外投资、资产、负债、效益、财务核算的合规性和内部控制有效性情况,提出会计处理、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事项的改进意见,出具集团详式综合审计报告。
4.认真制定报送审计工作方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预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制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方案,在2012年1月10日前向区国资委和有关委办局报送审计工作方案。
5.加强审计实施中的沟通。⑴在审计实施工作中,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应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应尽力做好提供相关资料等各项配合工作。⑵设有监事会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前,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在审计中,应对监事会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征求监事会意见。⑶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国资委和有关委办局镇沟通,以便及时协调、处理。
6.正确调整财务决算。企业集团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进行调整,对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存有异议但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存有较大分歧的,应当向区国资委和有关委办局镇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如被审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区国资委和有关委办局镇应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计质量评价
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评分包含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审核、工资预算执行和公用业务费审核,集团财务评价书、集团详式综合审计报告等内容。由区国资委与企业、主管委办局镇综合评分。评分结果作为费用支付及今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依据。
六、报告报送工作
⒈受区国资委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区属企业集团合并、母公司及各级控股子企业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审核、工资预算执行和公用业务费审核、集团财务评价书、集团详式综合审计报告等一并报送区国资委,报送时间为2012年2月20日前。
⒉各有关委办局镇委托的,有关委办局镇应将下属国有企业审计报告、财务评价书、合并详式综合审计报告等随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区国资委,报送时间为2012年2月20日前。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