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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度本区国有、集体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QC3001000-2015-044

主动公开

青国资委〔2015〕114号

青浦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15.11.20

各区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主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758号)、《关于做好2015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5〕440号)等文件规定,为切实做好2015年度本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确保审计工作时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决算审计委托工作

2015年度区管企业(含合并范围内下属子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由区国资委统一委托,业务约定书由区国资委、会计师事务所双方签订,审计费用由区国资委承担。

二、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内容

(一)财务报表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对区管企业(含合并范围内下属子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二)专项说明审核

会计师事务所对区管企业(本部及下属子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编制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主要包括期初重大调整事项、非经营性损益、政府补助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主要业务情况、资产减值准备管理、企业对外借款、重要投资、上年决算审计报告中所披露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

(三) 财务评价书

会计师事务所应以“发展”为主线,以财务数据为基础,运用纵向比较、杜邦分析法等各种分析方法和手段,结合企业的战略定位,对企业的发展模式、发展水平、发展风险、发展能力等对区管企业(本部及下属子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作出客观评价,出具财务评价书。

(四)详式综合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对区管企业(合并)对外投资、资产、负债和效益基本状况进行全面说明,对该企业财务核算的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管理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提出会计处理、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事项的改进意见。出具区管企业详式综合审计报告。

(五)人员收入专项复核说明

2015年度区管企业本部领导班子成员、本部及下属子企业在职职工、特殊用工全年收入情况,由区国资委单独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并出具专项复核说明;其他委托监管企业2015年全年职工收入发放情况由各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并出具专项复核说明。

三、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工作

(一)201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加强审计过程中的沟通,确保决算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国资委沟通,以确保企业按时间节点完成审计工作。

(二) 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对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存有异议未进行调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存有较大分歧的,应当向区国资委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如被审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区国资委将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三)企业在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决算审计预审前,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在审计中,应对监事会提出的意见予以关注;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征求监事会的意见。

四、财务审计报告报送工作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6年2月28日前将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专项说明审核报告各一份,报送区国资委。

(二)财务评价书、集团详式综合审计报告,人员收入专项复核说明,在2016年3月20日前,报送区国资委。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报送上述相关报告时,应附审计报告清单及集团详式综合审计报告电子版,清单中应列明报送的各审计报告的名称、文号及份数,做到清单与报告一一对应。

五、财务审计工作综合评价

区国资委将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开展综合评价。评价内容为审计组织、任务完成、工作质量、服务质量四大类,采用评分制;评价形式由会计师事务所自评和区管企业、区国资委参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区国资委将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工作质量评价档案,作为今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依据。

 

 

 

201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