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浦出口加工区治安巡查租赁车辆的批复
QC3303000-2017-011
主动公开
青国资委〔2017〕23号
青浦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17.05.04
出口加工区:
你司上报的《青浦出口加工区关于治安巡查租赁车辆的请示》(沪青出司〔2017〕14号)收悉。经我委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该项车辆租赁费用未列入你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原则上不予列支;社会治安职责不属于企业承担范围,按照区政府“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国企关系”的有关要求和社会管理职能政府属地管辖的原则,你司申请预算追加的依据不充分,原则上不予支持。
二、若确属工作需要,建议你司函告街道或公安部门,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向区财政局申请相关费用。
特此批复。
青浦区国资委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