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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浦出口加工区治安巡查租赁车辆的批复

QC3303000-2017-011

主动公开

青国资委〔2017〕23号

青浦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17.05.04

出口加工区

你司上报青浦出口加工区关于治安巡查租赁车辆的请示(沪青出司201714号)收悉。经我委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该项车辆租赁费用未列入你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原则上不予列支;社会治安职责不属于企业承担范围,按照区政府“进一步清政府和国企关系”的有关要求和社会管理职能政府属地管辖的原则,你司申请预算追加的依据不充分,原则上不予支持。

二、若确属工作需要,建议你司函告街道或公安部门,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向区财政局申请相关费用。

特此批复。

 

青浦区国资委

20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