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成立上海携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批复
QC3303000-2017-016
主动公开
青国资委〔2017〕29号
青浦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17.07.03
上海青浦出口加工区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成立上海携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请示》(沪青出司〔2017〕19号)收悉,根据区委相关会议精神,经我委会同区农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由你司与上海新鹤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四家街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出资,设立上海携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利公司”),主要负责收购迪顺实业在加工区内的厂房资产、厂房租赁、招商等后续日常运营管理。
二、携利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
1、上海青浦出口加工区开发有限公司(区管国有企业)出资人民币44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4%;
2、上海新鹤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白鹤镇管集体企业)出资人民币21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1%;
3、上海青浦练塘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练塘镇管集体企业)出资人民币14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4%
4、上海敏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朱家角镇管集体企业)出资人民币14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4%;
5、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社区经济合作社(香花桥街道村管集体经济)出资人民币7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
三、你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依法行使股东职责,规范公司运作和重大投资决策行为,支持携利公司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定位优势,对接自贸区、转型综合区,盘活创新街镇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运营方式,促进农村集体经济与国有经济共同发展。同时要加强风险管控,规避投资、经营风险,确保公司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接文后,请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特此批复。
青浦区国资委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