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对本区国有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的通知
QC3301000-2018-012
主动公开
青国资委(2018)48号
青浦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18.07.16
各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国资国企改革,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同时按照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优化企业工商登记流程要求,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和《上海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关于对本市国有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的通知》(沪国资委产权〔2018〕171号)有关规定,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本区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实施联动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区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实施联动监管,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国务院国资委29号令精神,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实施动态精准监管、变动信息依规及时公开,是依托跨部门协同和信息化手段实现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本次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对象,是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9号令应当办理产权登记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以下简称:联动监管企业)。由市国资委与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市级层面建立联动监管企业信息共享机制。
三、联动监管企业对外投资的出资额或出资比例发生变动,被投资企业在本区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应当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相应的产权登记证(表)。
四、涉及国务院国资委29号令规定的为交易目的等持有股权无需办理产权登记情形的,由一级集团向区国资委提出申请,区国资委予以确认。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或备案时,企业应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上述确认文件。
五、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实施后,企业在本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时,不再需要提交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凭证或区国资委的无偿划转批复。不纳入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范围的企业,无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六、各一级国有企业要加大产权登记日常管理和培训力度,督促所属各级企业及时、准确、合规完成产权登记,确保顺利办理后续工商登记。
七、本区国有企业联动监管自2018年9月1日起正式实行。各国有企业要按照本通知精神,于2018年8月底前做好各项准备,开展区属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联动监管。
八、企业登记中涉及集体资产联动监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由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产权登记系统部分指标填报口径的说明
青浦区国资委 青浦区市场监管局
2018年7月13日
附件:
关于产权登记系统部分指标填报口径的说明
今后产权登记系统的产权登记表中的“企业类别”和“出资人类别”栏目填报,请按照以下口径填报:
1、关于“企业类别”
为如实反映集团对被登记企业的实际控制情况,登记集团“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为登记集团的实际控制企业,则产权登记的“企业类别”填报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关于产权登记表中出现满足一种以上“企业类别”的选项,请按以下说明判断、选择和填报:
(1)如既是“国有全资企业”,又是登记集团的“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则该类企业的“企业类别”应填报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2)如既是“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又是登记集团的“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则该类企业的“企业类别”应填报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3)对于登记集团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而是由其他一级集团实际控制的“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则“企业类别”应填报为“国有参股企业”。
2、关于“出资人类别”
为如实反映出资人所属的集团对该出资人是否拥有实际控制权,产权登记系统中“出资人类别”栏已在原有的“国家出资人、国有出资人、国有绝对控股出资人、国有实际控制出资人和其他”5个选项之外,另增加“国有出资人(非登记集团控制)、国有绝对控股出资人(非登记集团控制)、国有实际控制出资人(非登记集团控制)”3个选项。
当出资人所登记集团对该出资人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且为第一大股东,但并不拥有实际控制权时,则产权登记表中该出资人的“出资人类别”请选择加注括号的选项指标,即“国有出资人(非登记集团控制)、国有绝对控股出资人(非登记集团控制)、国有实际控制出资人(非登记集团控制)”。
3、有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
为了适应“多证合一”在全国的推行,本市已在产权登记系统的产权登记表中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栏目,请在办理占有、变更、注销登记时,填报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