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青浦工业园区热电有限公司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基本经济补偿方案》审核意见的通知
QC3301000-2018-022
主动公开
无
青浦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18.10.15
上海青浦工业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对<上海青浦工业园区热电有限公司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基本经济补偿方案>的请示》(沪青工集〔2018〕92号)收悉,经我委与区人社局讨论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问题。根据区人社局按法律规定给出的专业复核意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上海市高院在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1期)中对“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是否需要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的问题”作出明确: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因此,在计算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扣除加班工资一项。
请你公司按照区人社局给出的专业复核意见,指导青浦热电公司重新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并调整补偿方案,将修改后的请示尽快提交至区国资委。
特此通知。
青浦区国资委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