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3103000-2008-003 关于进一步规范青浦区农村集体产权转让行为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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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8
上海市青浦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文件
青集资〔2008〕1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青浦区农村集体产权转让行为的若干意见
各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和城镇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青府发〔2005〕47号)(以下称《实施细则》),规范本区农村集体产权转让行为,推进本区农村集体产权有序流动,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区农村集体产权转让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区农村集体产权转让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严禁场外交易。进场交易的产权信息原则上实行公开挂牌,广泛征集受让方,信息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镇级农村集体产权转让方案需经各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或行使其职能的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村级农村集体产权转让方案需根据各村村民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送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对下列因历史原因所形成的农村集体产权中的遗留问题,各镇(街道)需查明情况,积极清理,落实措施,明晰产权,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登记,需要办理产权进场交易手续的,一般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但必须经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⒈对于《实施细则》(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由于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所形成的农村集体产权,各镇(街道)需委托所属审计室对该转让情况进行查证并形成报告,查证报告内容应包括该转让行为的实施日期、转让产权范围、合同价格的确定依据、相关决策程序和合同价款的收缴情况等。
2005年7月1日后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予以规范。
⒉对借用农村集体名义出面登记所形成的农村集体产权,各镇(街道)需委托所属审计室对产权形成情况进行查证并形成报告,查证报告内容应包括产权形成日期和原因、产权形成的资金来源、产权中房屋土地资产的使用情况、产权收益的享有情况等。
⒊对因出借关停企业营业执照所形成的农村集体产权,各镇(街道)需委托所属审计室对产权形成情况进行查证并形成报告,查证报告内容应包括执照出借日期以及该企业关停时的资产、负债处置情况、目前企业房屋土地资产的使用情况和集体收益情况等。
采用协议转让方式,报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应提交的材料:
⒈产权登记人报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或行使其职能的有关部门要求实施协议转让的申请。
⒉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或行使其职能的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⒊镇(街道)审计室形成的查证报告。
三、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进场交易的重要意义,切实执行进场交易制度,促进农村集体产权“阳光交易“制度的建立。各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农村集体产权转让行为的审核,并对进入市场后各个工作环节实施跟踪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资产 产权 转让 意见
抄送:各镇、街道经管中心、资产公司。
青浦区国资委办公室 2008年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