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关于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无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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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2010.11.19
索取号:QC3102000-2010-001 发文字号:青府办发〔2010〕143号 发文日期:2010-11-1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
区国资委制定的《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明确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利、义务,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青浦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区属国有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人员。
第三条(考核制度)区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实行考核结果与薪酬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遵循原则)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与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的原则,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不同类型和实际情况,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负责人等各方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薪酬制度。
第五条(企业分类)区属国有企业根据职能定位分为三大类,即开发类、功能类和产业类。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考核方式)业绩考核的主要方式:
(一)按照区属国有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和其他情况,对每个国有企业分别确定考核评价内容,实行“一企一策”。
(二)区属国有企业实行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百分制考核方法。考核中涉及各项指标加分,原则上单项指标不超过本项指标基本分的10% 。
第七条(考核期限)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即年度业绩考核。
第八条(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为政府任务类、国资经营类和企业党建类三项指标,三项指标之和为100 分。
政府任务类指标50 分:考核当年度区委、区政府对各区属国有企业下达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园区经济发展任务完成情况等方面内容。
国资经营类指标40 分:考核国有资产经济运行和经营管理的各项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可控成本费用预算控制等方面内容,同时还包括企业管理经营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内容。
企业党建类指标10 分:考核企业组织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稳定工作等方面内容。
第九条(考核程序)区国资委对企业经营业绩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内容确定。由区国资委和区属国有企业根据国资国企发展要求、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当年财务预算及经营状况进行沟通,在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考核内容。
(二)考核指标确定。区属国有企业根据区国资委确定的考核内容,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值,并附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区国资委。政府任务类考核指标建议值由区国资委委托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国资经营类考核指标建议值则由区国资委审核确定,企业党建类等评议考核指标则由区国资委委托相关部门或直接确定。考核指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需调整的,须上报申请,由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分管领导同意。
(三)考核材料报送。次年1 月20 日前,各区属国有企业应按要求向区国资委书面报送当年度各项考核内容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考核审计及核定。由区国资委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委托中介审计机构对国资经营类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同时,区国资委委托相关部门对政府任务类和企业党建类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五)考核薪酬兑现。区国资委根据确定的考核结果,下达对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度收入兑现批复,区属国有企业按照区国资委批复执行,并以此作为入账和薪酬结算兑现的依据。
(六)个人所得税凭证备案。企业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及时将当年度完税凭证复印件报送区国资委和区审计局备案。
(七)薪酬发放审计。区国资委会同区审计局对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实际年薪酬发放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若发现有违规情况,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十条(管理方式)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实行年薪制和非年薪制两种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年薪制企业)年薪制企业薪酬管理主要内容:
(一)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为税前总收入,包括除车改补贴外的各类津贴和补贴。企业负责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
(二)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从事本职工作所获得的岗位报酬,主要根据职位要求、企业规模、行业特征等因素确定。基本年薪由企业负责人所任职的企业按月支付。
(三)绩效年薪的50%由企业按月支付,绩效年薪剩余部分经考核结束后,根据区国资委批复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发放。
(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完成目标的企业,根据考核结果适当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完成目标的企业,绩效年薪按确定标准发放;特别优秀的,由分管副区长和区国资委党委研究给予考核奖励,金额在年薪标准的10%范围内。考核奖励根据区国资委批复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发放。
(五)企业负责人正职薪酬分配系数为1; 主持工作的企业负责人副职薪酬分配系数为0.95;其他企业负责人副职薪酬分配系数原则上为0.8 。
第十二条(非年薪制企业)非年薪制企业薪酬管理主要内容:
(一)非年薪制管理企业只设企业绩效奖金,奖金基数参照当年度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奖金水平和区级机关正处级领导绩效奖金的平均数确定。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完成目标的企业,根据考核结果适当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奖金;完成目标的企业,绩效奖金按确定标准发放;特别优秀的,由分管副区长和区国资委党委研究给予考核奖励,金额在绩效奖金的10%范围内。考核奖励根据区国资委批复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发放。
(三)企业负责人正职奖金系数为1; 主持工作的企业负责人副职考核奖金系数为0.95;其他企业负责人副职奖金系数原则上为0.7。
(四)企业负责人当年度已享受的区级机关绩效考核奖金,应在企业绩效奖金中予以扣除。
(五)区委明确规定不享受企业工资、奖金等待遇的现任企业负责人,不得享受绩效考核奖金。
第十三条(一般性规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台账管理,由企业设置明细科目,单独核算。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岗位变更的,从变更的次月起分段计算当年薪酬。
第十四条(约束与监督)薪酬管理的特别规定:
(一)企业负责人除按本办法取得的薪酬外,不得从所任职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获得其他薪酬或变相薪酬收入。
(二)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兼职取酬,特殊情况须报区国资委批准。
(三)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企业负责人交纳补充养老保险,须经区国资委批准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缴费标准。
(四)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严禁以职务消费的名义支付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企业应按照规定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六)企业负责人有以下事项的,区国资委在考核中将扣除部分或者全部绩效年薪,并进行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1.提供失实资料或隐瞒重要事项的;
2.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
3.侵犯职工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
4.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流失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
5.受到纪律处分的;
6.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质量责任事故的;
7.企业发生重大不稳定事件的;
8.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纪事项的;
9.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制度的事项或区国资委认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市场化招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参照执行)区属国有企业专职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区集资委监管的城镇集体企业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11 年1 月1 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本区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的投资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投资事项)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事项包括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 含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 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
第四条(投资原则)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和区国资委对企业投
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本区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本区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本区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六)符合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区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 含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 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二章 职责体系
第五条(企业职责)国有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和实施
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四)开展投资分析,加强投资管理;
(五)建立健全投资风险控制、科学民主决策、重大责任追
究等各项投资管理制度;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职责)国有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企业负责人会议)作为投资的决策主体, 要按照议事规则履行决策
程序。会议要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完整记载各位参加会议人员发表的意见和表决的情况。
第七条(监事会职责)国有企业监事会负责对国有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区国资委职责)区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
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研究本区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对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或核准;
(三)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初步核准
意见;
(四)督促国有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
(五)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九条(区人民政府职责)区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主要内容)国有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国有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投资方式及其比重结构;
(三)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四)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五)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项目应包括企业及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上报)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区国资委要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在每年年底前向区国资委预报下年度投资计划,并在下年度2 月底前正式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国有企业主业投资计划以报告的形式向区国资委报送,非主业投资计划以请示的形式向区国资委报送。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时,应附企业董事会决议(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
第十二条(备案和核准)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主业投资计划和非主业投资计划。区国资委对主业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计划实行核准。重大投资项目按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执行和调整)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在通过董事会( 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审议后及时将调整内容及原因等情况报区国资委。属于主业内投资项目,报区国资委备案;属于非主业投资项目,报区国资委核准。
第十四条(金融投资管理)严格限制国有企业从事期货投资、证券投资和委托理财。国有企业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匹配。
第十五条(股权投资管理)防止管理链条过长,按企业投资关系,严格控制企业层级,企业直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现有国有企业管理层级超过二级的,要尽快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投资分析报告)区国资委建立国有企业投资分析报告制度。国有企业的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区国资委要求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分析材料。国有企业应于下年度3 月底前正式上报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投资管理制度备案)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投资管理制度,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重大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重大投资项目事项)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单项投资额人民币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的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重大投资项目核准)国有企业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前应单项形成决议,在审议通过后以请示形式及时上报区国资委初步审核。区国资委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上报区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十条(特别事项)已纳入国家、市及区建设规划的重大基础建设项目,不再列入重大投资项目核准范围,但国有企业应当将项目申请文件和国家、市或区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文件送区国资委备份。
第二十一条(执行情况)国有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 周内通过经济运行分析形式向区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重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处罚)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区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国有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参照执行)区供销社、其他国有企业以及国有
参股企业的投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加强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完善企业财务监管工作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理财,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完善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的国资监管体系,强化出资人财务监管职责,落实区属国有企业财务自主权,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一)出资人财务监管职能与企业经营管理职能分开原则。区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法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管;区属国有企业依法享有财务自主权,对企业内部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有效的财务管理和控制。
(二)保值增值原则。通过层层落实财务监管责任,达到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三)全面性原则。实行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加强对企业财务活动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控。
(四)集中管理原则。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的集中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提高对权属企业的控制力,发挥企业的整体优势,控制经营风险。
三、主要方式
(一)强化出资人财务监督管理职责
区国资委对区属国有企业及重要子公司有关重要财务活动和重大财务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出资人财务监管主要是运用预算管理、决算管理、委托审计、绩效评价、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季度经济运行分析、财务快报等手段,对企业运营态势和财务状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动态监督和控制。
(二)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管理
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企业本部全部财务活动及各级子公司重要财务事项。
1.区属国有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制度,重大财务决策必须按程序报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集体审议决定。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管理责任制。企业负责人应当支持企业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2.建立和完善母子公司财务管理体制,强化企业财务的集中统一管理,减少财务管理层次,推进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创新,增强企业总部对各级子公司的资源配置和财务监控能力。企业可以通过会计委派、派出财务总监和监事会等多种有效形式,加强对各级子公司的财务监督管理。
(三)充分利用企业外部财务监督成果
充分利用政府审计、财政税务部门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等对区属国有企业的外部监督成果,发现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形成财务监督的工作合力。
四、重点内容
(一)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确保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1.强化风险管理意识,构建企业财务风险防控体系。区属国有企业应树立财务风险管理意识,本着从实际出发、务求实效的原则,探索开展企业财务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2.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区属国有企业应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完善重要业务活动和关键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企业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审。
3.以财务信息化建设为抓手,推进重点指标、重大事项跟踪,提高风险预警能力。要加快推进财务信息建设,通过监管信息平台,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各个环节的信息系统。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严格防范企业融资担保、抵押风险。
(二)提高企业资金管控能力,强化资金运行安全与效益
1.明确资金内部控制流程,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区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岗位分工、付款审批权限、现金管理、银行存款管理、信贷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流程,强化对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各项资金业务应在授权范围内操作,任何岗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操作权限。严格执行以基本户为主的开户制度,禁止公款私存和资金账外循环,严格控制对外借款,保证资金处于监管之下。
2.以现金流量为核心,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区属国有企业应以年度经营计划作为资金预算编制依据,制订科学合理的年度资金预算和月度资金计划;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制度,对资金预算执行的重大差异进行检查分析,强化资金预算执行的监督力。
3.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增加资金保障能力。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资金运行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资金管理模式。鼓励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探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实施资金集中管理和有效监督控制,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三)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提升投资决策水平
1.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应突出主业,并保证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要优先满足企业经营周转的资金需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重点,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计划,防止盲目铺新摊子。
2.区属国有企业要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科学性。企业投资必须做好可行性研究,要坚持集体研究、专家论证、民主决策,综合考虑不利因素和风险,做到科学、规范决策。重大投资项目根据规定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核准程序。
3.区属国有企业要加强投资活动的全过程监控。要定期编制投资报表,全面反映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效益情况和发展趋势等,对投资项目作出重大调整时,根据规定及时履行报告程序。
4.区属国有企业要全面限制高风险投资业务。企业原则上不得从事委托贷款、委托理财、股票投资、期货期权及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尚遗留有高风险业务的企业,应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监管工作,加强管理,保障收益,加快清理,适时了结。
(四)加强企业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区国资委要健全区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区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财务核销管理。企业要真实反映资产状况,对形成事实损失要按规定程序申报财务核销。
2.区属国有企业改制必须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有关资产损失,应严格按规定报区国资委审核批准后,进行账务核销处理。经区国资委审核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应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对造成公司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追究和相应处罚。
3.企业重大资产购买和重大资产处置行为,应作好可行性研究,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由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进行审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易,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涉及金额达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的资产购买或处置行为,还应以请示形式报区国资委,由区国资委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核准。
(五)推进财务预算管理,发挥预算的引导和控制作用
1.完善预算管理体系,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建立有效的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体系,规范财务预算编制程序和方法,坚持以战略规划和三年行动方案为导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预计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控制范围,充分发挥预算的风险控制功能。
2.加强成本费用预算,强化财务预算执行。区属国有企业应规范各项基础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工资和公务费用等可控成本费用管理控制。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分析预算与实际执行的差异与原因,及时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与建议。
3.建立企业财务预算编制与执行的监督考核制度。区国资委对区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编制与执行进行指导与审核,确定的预算指标是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的基本依据。区属国有企业应充分发挥财务预算的约束与激励作用,建立企业内部各预算执行单位执行结果考评制度,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六)做好企业内部分析评价工作,推进企业科学管理
1.建立健全财务分析体系,加强财务分析工作。区属国有企业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建立健全财务分析报告制度,并指导各级子公司做好月度财务快报分析、年度财务预决算分析以及围绕经济形势变化做好有关专题分析工作,充分发挥财务分析在经营决策、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2.加强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全面掌握企业经济运营状况。区属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经济运行分析,按规定时间形成经济运行分析报告上报区国资委,区国资委汇总形成全区区属国有企业经济运行分析。企业还应按季度召开本企业经济运行工作会议,全面分析和掌握本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工作进展、市场变化和存在的问题,仔细查找原因,努力采取措施。
3.进一步开展绩效评价、内控评价等评价工作。区属国有企业应针对各级子公司年度运行情况、内控制度及管理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内控评价工作,评价结果提供考核部门参考。
(七)明确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发挥内部审计风险防范作用
1.区国资委要健全区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政府审计机关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企业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必要的审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素质。
2.转变内审工作内容,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区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在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强化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逐步实现内部审计由事后审计向事前审计转变,由查错纠弊向防范风险转变,努力把内部审计部门打造成企业风险管理的一支有效力量。同时,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做好下属公司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发挥重要监督作用。
(八)完善企业财务决算管理,认真做好财务决算委托审计工作
1.完善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工作。区属国有企业应按照要求进一步规范财务决算工作程序和内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有关重大事项必须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2.认真做好委托审计工作。企业上报区国资委的年度财务报告按规定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区国资委要按照规定公开选聘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好对区属国有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计,企业管理层、财务及内审部门、监事会应加强与中介机构的沟通、协调和配合,保证财务决算委托审计工作质量。
3.区国资委及区属国有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财务决算组织审核,加强财务活动的分析评价,根据审核评价结果,对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进行确认,对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区属国有企业应按照区国资委的整改意见要求,查找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并督促权属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及时将整改情况汇总报送区国资委。
五、落实责任
(一)认真履行财务监管职责,提高财务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区国资委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管理,积极支持和保障财务部门履行好财务监督管理职责,自觉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企业财务部门要忠于职守,认真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管理职权,确保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督和控制。
(二)建立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和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会计工作人员对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企业有关负责人、总会计师( 财务总监)、财务机构负责人以及会计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以及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等,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
六、本意见即日起执行,区集资委监管的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国有企业以及国有参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原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之处,按本意见执行。
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