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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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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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9
索取号:QC3103000-2011-001 发文字号:青国资委〔2011〕2号 发文日期:2011-01-17
各区属企业:
为了更好地规范区属企业投资行为,根据《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府发〔2010〕143号),制定《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应遵守《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企业投资是指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资产收购、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和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和委托理财等)等。
第二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条 国有企业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各国有企业应正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向区国资委报送《关于报送x x x x年度投资计划的报告(或请示)》,并按要求填报《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项目表》(见附件一)。
(二)年度投资计划应附加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包括年度投资计划的总体情况(项目数、投资总额、资金构成、投资方式、比重结构、投资效益、新增效益、实施年限等);续建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重大新开工项目基本情况、预计经济(社会)效益;投资项目中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技术创新情况等。
(三)主业与非主业的投资规模。
本年度没有安排投资项目的企业,亦应书面形式反馈意见。
第五条 国有企业应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向区国资委预报下年度投资计划,在当年2月底前正式报送本年度投资计划,国有企业主业投资计划以报告的形式报送,非主业投资计划以请示的形式报送。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时,应附国有企业董事会决议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
第六条 国有企业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通过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审议后,及时将调整内容及原因等情况报区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并在8月底前报送本年度投资调整计划。
第七条 国有企业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并在下年度3月底前正式上报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完成情况 (按附件二)。
(二)经验与存在问题的综合分析。
部分重点国有企业按季度报送投资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
第八条 国有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经济运行分析形式向区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内的投资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章 投资项目备案和备份
第九条 区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单项投资额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企业主业范围内对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条 实施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见附件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专家论证意见;
(四)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最终决议;
(六)有关合同(协议);
(七)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八)区国资委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区国资委对已纳入国家、市及区建设规划并批准的基础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实行备份管理。
第十二条 实施备份管理的投资项目,备份材料主要包括:
(一)《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份表》(见附件四);
(二)项目申请文件;
(三)国家、市或区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文件;
(四)区国资委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区国资委自收齐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
第四章 投资项目核准
第十四条 区国资委对国有企业以下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一)单项投资额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企业非主业范围内对外投资项目;
(二)单项投资额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企业金融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实施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请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专家论证意见;
(四)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或负责人会议的决议;
(六)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七)有关合资、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和股权比例;
(八)区国资委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 对实行核准管理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区国资委在收齐相应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从投资方向、资金构成、投资规模和经济社会效益作出核准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一)通过。
(二)提示。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否决。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
第十七条 企业对被审核否决的投资项目有异议的,15个工作日内可以陈述理由申请复议。
第五章 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八条 《暂行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单项投资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的投资项目(备份管理的投资项目除外)。
第十九条 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前应由区国有企业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审议通过单项形成决议后附相关资料(同核准管理投资项目),以请示形式上报区国资委。
第二十条 区国资委在收齐相应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召开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上报区人民政府核准。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应履行报审程序而未报审的,企业不得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不得进行任何实际投资。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后一年内仍未实施的,企业应向区国资委申请延期或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备案或核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在发生或发现10日内向区国资委书面报告:
(一)企业投资不能按合同履行或投资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
(二)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三)企业单项投资亏损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或虽不足500万元但投资亏损额达到账面投资额30%以上的;
(四)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的;
(五)参、控股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
(六)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情况。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的第二级企业(即独资和控股子企业设立的企业)一般不得对外投资,确需对外投资的,须由第一级企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对备案或核准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备案或核准的,区国资委在核实后,要求国有企业按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区国资委将国有企业的投资管理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企业违反《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区国资委应责令其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区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区国资委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区供销社、其他国有企业以及国有参股企业的投资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表
2.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表
3.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4.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基本建设等投资项目备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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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