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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明天起,道路运输行业企业或个人发生这些行为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30日  

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大背景下,为了进一步增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守信经营,近期,市交通委制定《上海市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49项严重失信行为,以及6大项(17小项)联合惩戒措施。该《实施细则》于12月1日施行。下面,小交来帮大家划重点。

哪些行为属严重失信行为?

市交通委坚持依法、审慎、必要的原则编制“严重失信行为清单”,通过“上海交通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共确定了49项严重失信行为。

包括在经营活动中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等。

比如:

出租驾驶员使用“小马达”或者不按标准收费、超出合理费用1倍(或100元)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业内相关资质;

“因强行冲卡暴力抗法致人伤害或者死亡”等都被列为严重失信行为。

严重失信的主体可能有哪些?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场)、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其他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都被纳入严重失信的管理范围。

具体包括:行业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者、从业人员以及无相关资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市场主体。

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哪些惩戒措施?

采取6大项(17小项)联合惩戒措施:

1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2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

3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4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5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市交通委将通过相关信用平台发布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根据接收部门的法定权限实施惩戒,实现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联合惩戒。

如何才能从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共有3种途径:

●名单公布期为2年,超过期限的自动移出;

●相关行政行为被撤销的,自动移出;

●严重失信主体可以在积极整改并消除不利影响后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被准予修复的从名单中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