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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12 年养老金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2012-03-26

青府办发〔2012〕28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12 年养老金标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12 年养老金标准的意见

    根据青府发〔1996〕150 号文件精神,参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 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1〕63 号)要求,现就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12 年养老金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标准

    (一)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生活费)190 元;

    (二)工作年限不足十年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生活费)160 元;

    (三)按以上第(一)、(二)项规定增加养老金(生活费)后,符合男性年满65 周岁不满70 周岁(1942 年1 月1 日—1946年12 月31 日期间出生)、女性年满60 周岁不满70 周岁(1942年1 月1 日—1951 年12 月31 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养老金(生活费)10 元;年满70 周岁不满75 周岁(1937年1 月1 日—1941 年12 月31 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养老金(生活费)20 元;年满75 周岁不满80 周岁(1932年1 月1 日—1936 年12 月31 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养老金(生活费)30 元;年满80 周岁及以上(1931 年12月31 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养老金(生活费)40 元。

    二、执行时间

    从2012 年1 月1 日起执行。

    三、资金列支

    按本意见提高养老金标准所需的费用,由各镇、街道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 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