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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2-06-27

青府办发〔2012〕72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青浦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2—2014 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7 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业带动就业新一轮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积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结合本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创业

    鼓励具有本区户籍的劳动者,通过政府和相关部门政策扶持或创业服务,在本区注册开办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种创业组织。

    二、创业补贴

    凡具有本区户籍的劳动者,2012 年1 月1 日至2014 年12月31 日,在本区注册开业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给予创业补贴。

    三、补贴条件

    凡具有本区户籍的劳动者创办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注册地与经营地在同一镇(街道);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须在创办组织内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创业组织能正常经营。

    四、补贴标准

    法定代表人成功创业并带动本区劳动力 3 人及以上就业的,给予以下创业补贴:

    (一)创业组织办妥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类证照,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缴纳社会保险等手续,给予初创期创业补贴4000 元;正常经营满半年后给予创业扶持补贴6000 元。

    (二)创业组织带动本区劳动力就业满一年的,给予每人一次性补贴2000 元。以创业组织社保账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月给予500 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为24个月。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毕业三年以内或35 周岁及以下青年创业者,在创业第二年再分别给予3 万元和2 万元的创业扶持补贴。创业组织招录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市区有关政策享受补贴。

    (三)给予的一次性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人数,按个体工商户最多补贴7 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多补贴30 人,其它组织最多补贴15 人。以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缴纳社会保险为准。

    五、创业服务补贴

    (一)创业培训。创业者参加由市、区开业(创业)指导部门开办或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创业培训,在培训期间给予一次性交通误餐补贴500 元。

    (二)贷款贴息。创业组织通过人保部门或本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的,在获得市有关小额贷款贴息支持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年1000 元的贴息额度,但贴息最高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利息。创业组织在保持人员岗位稳定的前提下,按时、提前结清本息,或者虽发生逾期(6 个月内)但在代位清偿前还清本息的,对贴息不足或未贴息的部分给予补贴。

    (三)房租补贴。创业组织在获得市有关房租补贴支持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年1000 元的补贴额度,但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房屋租金。

    (四)跟踪服务。经市人社局认定的开业服务机构帮助创业组织办理工商登记、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用工登记、社会保险费缴交等手续并进行后期跟踪服务,给予每家每月服务费补贴60 元。

    (五)鼓励创业园区对入驻创业组织提供创业服务。每年补贴青浦区夏阳青年创业园(经区政府认定)创业园区运作费70 万元;每年补贴朱家角开业园区(经市人社局认定)创业园区运作费12 万元。

    (六)进一步发挥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青浦分团为帮助创业者进行市场分析、投资评估、信贷融资、经营诊断的作用,给予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青浦分团每年服务活动经费20 万元。

    六、其他

    (一)非本区户籍的劳动者来青创业并带动本区劳动力 6人及以上就业的参照享受。

    (二)如市级有相同补贴项目出台,创业组织按照先市后区的原则享受补贴。

    (三)在市人社局关于购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开业跟踪服务成果(每月每家组织30 元)标准的基础上,继续再给予补贴30 元。

    七、资金来源

    本实施意见所需资金从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附则

    (一)创业补贴由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申报。骗取、冒领创业补贴的由申报机构负责追索,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本意见实施期自 2012 年1 月1 日起至2014 年12月31 日止。

    (三)本实施意见由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 浦 区 财 政 局

二 〇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