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区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养老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2013-03-28
青府办发〔2013〕17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区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养老补贴标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13 年3 月24 日
关于调整本区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养老补贴标准的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全区未参加城保、镇保、城居保和农保等社会养老保险的自理口粮户老年人(以下简称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的生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调整本区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的养老补贴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对象
具有本区常住户籍、60 周岁以上的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
二、调整标准
(一)60 周岁以上(含60 周岁)的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其养老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70 元;
(二)《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6 年上海市政府令第22 号)实施时已满60 周岁的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其养老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40 元。
三、执行时间
从2013 年4 月1 日起执行。
四、资金列支
对实施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养老补贴所需资金,按原规定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负担。
区财政根据各镇(街道)经济实力和享受养老补贴人数等实际情况,实行差别补贴政策,具体分三档实施:
第一档为赵巷镇、徐泾镇、香花桥街道。区财政不予补贴。
第二档为华新镇、重固镇、朱家角镇、夏阳街道、盈浦街道。由区财政对60 周岁以上(含60 周岁)的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50 元予以补贴;对老农保政策实施时已满60 周岁的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75 元予以补贴。
第三档为白鹤镇、练塘镇、金泽镇。由区财政对60 周岁以上(含60 周岁)的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按每人每月220 元予以补贴;对老农保政策实施时已满60 周岁的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按每人每月265 元予以补贴。
五、发放办法
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养老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按照《关于对本区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实施养老补贴的意见》(青府发〔2008〕87 号)执行。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2013 年2 月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