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总工会关于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01-27
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青府办发〔2013〕104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总工会关于《青浦区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12 月13 日
青浦区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区县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职〔2012〕603 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我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提出如下实施法: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宗旨,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整合本区各类培训资源,紧密结合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技术进步对劳动者提出的要求,通过创新模式、加大投入、加强服务、规范管理,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有序、保障措施健全的本区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机制,鼓励本区企业进一步健全职业培训制度,提升企业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加快培养满足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所需的技能劳动者。
二、组织领导
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成立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发挥各部门和单位优势,协同管理、共同推进本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职工培训的指导服务、区域重点项目的资助扶持以及专项资金的评估监管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与范围
专项资金性质为财政性教育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和鼓励本区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
(一)使用对象。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为本区各类企业中包括一线操作、专业技术和企业管理岗位的本市职工、外来农民工等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专项资金用于职工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主要以技能素质培训为重点,包括职业道德、技术技能、安全生产、创新创造、企业文化、经营管理、法律法规、身心健康等在内的职工综合素质培养。
(二)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本区各类企业实施职工职业培训补贴、为中小企业集中提供培训服务,以及对区域性重点培训项目予以扶持。
四、专项资金的实施
(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职工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条件。申请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企业职工职业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具备相应条件自行组织或委托开展职工职业培训;
(2)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
(3)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和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申报材料。企业申请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应按照税收征管关系,向所属地的镇(街道)或相关区级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企业符合上述补贴申请条件的书面承诺;
(3)企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相关纳税凭证;
(4)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当年度企业职工培训计划和上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说明。职工培训计划内容应包括培训项目、培训实施机构、所具备的培训条件、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和方式、考核鉴定方式、经费预算和申请补贴额;
(5)非初次申请培训补贴的企业还应提交上次申请时提供的职业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6)受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受理审核与资金拨付。
(1)受理。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部门在第一季度受理企业对当年度职工职业培训经费补贴的申请,对内容齐全、符合规定行使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
(2)审核。由各镇(街道)协调小组联合审核。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部门在受理企业补贴申请后,会同各镇(街道)财政、教育事业、总工会等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本市公布的培训项目分类指导价或物价部门的备案价,并结合企业培训需求和培训计划核定补贴额度。
(3)拨付。在7 月底前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按税收征管关系由各镇(街道)财政部门预拨50%的培训经费补贴至相应申请企业,年底结合实际开展培训情况,在次年3 月底前再拨付剩余50%至相应申请企业。如在年末发现未按计划开展,收回预拨资金或按实际支付;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则予以退回。补贴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的80%。
4.列支项目。补贴资金可用于企业职工培养项目开发、培训课程引进、实训设备设施添置、师资队伍建设、培训项目设施、高师带徒、技能比武、岗位练兵活动的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继续教育、对职工自主参加社会化培训且鉴定合格的经费补贴,以及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等各项与职工职业培训相关的成本支出。
(二)为中小企业集中提供培训服务
对确有职工职业培训需求,但缺乏培训能力或不具备补贴条件的企业,可统筹使用一部分专项资金集中提供培训服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服务平台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教育部门和总工会,联合园区、行业协会、行业工会等单位,建立公益性的区中小企业公共培训服务平台,从区域经济发展和本区企业职工培训需求确定菜单式的培训目录,以签约方式择优确定相应具备较好培训条件、较高培训质量的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为本区各类中小企业提供适需有效的培训服务。
2.实施对象
凡上年度已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但不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当年度未申请职工培训补贴的企业或当年度已按文件规定申请职工培训补贴,但在部分培训项目上缺乏培训条件的企业或按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予以免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企业等均可享受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培训服务。
3.实施方式
有职业培训需求的企业,可根据培训目录向服务平台提出培训项目申请,也可由园区、行业协会、行业工会等单位牵头整合多家企业零星分散的培训需求后,提出培训项目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委托或由服务平台推荐签约的教育培训机构为企业实施培训,由专项资金按照培训项目分类指导价给予教育培训机构培训经费补贴。
(三)对区域性重点培训项目进行扶持
对有利于提高企业职工综合素质以及有利于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储备的区域性重点项目,可使用专项资金的统筹部分进行扶持。
1.区域性重点项目
(1)区级首席技师评选、资助等;
(2)技能大师工作室、区级技师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建设、资助等;
(3)区级技能竞赛活动的组织等;
(4)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公共实训基地、校企合作基地等的建设和运行等;
(5)区中等或高等院校学生等新成长劳动力的职业培训;
(6)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7)区级校企合作培养项目;
(8)对职工培训上成果显著、有示范作用的培训机构进行资助和扶持;
(9)对中级及以上专业设施设备提升的资助和扶持;
(10)其他本区重点发展行业或区域性紧缺急需或符合区域经济发展的培训项目的开发、资助、扶持和培训补贴等。
2.实施方式
区域性重点培训项目由区协调小组确定,以项目化运作方式实施。区级项目由协调小组制定区域性重点项目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各镇(街道)或产业园区需要开展重点培训项目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经审核确定后可使用各镇(街道)或相关区级公司专项资金结余部分实施,并报区协调小组备案。
五、专项资金的分配
专项资金按照现行区镇(街道)财税管理体制,由区与街镇分别实施。由区财政年底前将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的专项资金的70%按征管关系,划拨至各镇(街道)和相关区级公司,用于开展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经费补贴。各镇(街道)以及相关区级公司在企业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等相关工作结束后,专项资金结余(含历年结余)可统筹用于辖区内政府组织的相关职业培训。另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的专项资金的30%由区级统筹用于开展全区中小企业培训服务以及对区域性重点培训项目等进行扶持。区、街镇专项资金的分配比例根据职业培训实施和需求及资金使用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六、专项资金的监管
(一)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开展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提取管理经费。企业应将申请获得的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全部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内控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
(二)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机制。区协调小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社会机构实施第三方评估,对企业培训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签约的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培训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培训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作为是否再次对企业核拨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发挥企业内部民主监督制度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企业工会组织作用,通过实行厂务公开、推进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制度等,加大对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实施方案落实、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民主监督力度。
(四)对违规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处理。对查实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或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由区财政部门取消其再次申请培训补贴或承担培训任务的资格,并对已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
七、经费保障
区、镇(街道)财政部门和相关区级公司每年应另行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在企业培训补贴申请受理、中小企业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专项资金评估监管等环节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而发生的相关经费支出。
八、其他
(一)各镇(街道)可结合实际组建协调小组,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加强企业职工培训政策宣传,在企业申请职工职业培训补贴上建立由财政、社保、教育事业和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的联合审核机制,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职工培训的指导服务等。各镇(街道)确定符合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企业后报区协调小组备案。
(二)相关区级公司所属企业,由相关区级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企业应进一步发挥职工职业培训主体作用,根据企业生产服务实际提出职工职业培训需求,制定并落实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按规定计提并用足用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确保职工培训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力争使企业职工都能得到职业培训机会,不断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
(四)补贴对象原则上一年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
(五)本意见中与其他区级政策一致的补贴培训项目,培训费补贴从区地方教育附加中列支。
(六)本意见由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关于青浦区职工职业培训经费补贴资金使用办法》(青府办发〔2011〕93 号)同时停止执行。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青浦区教育局
青浦区总工会
2013 年11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