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管理流程》的通知
Qb3309000-2020-004
主动公开
青人社〔2020〕21号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05.27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规范性文件管理流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27日
规范性文件管理流程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完善我局内部工作制度,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管理和清理,依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沪府令第17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人社法〔2020〕2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局规范性文件管理流程。
一、规范性文件基本概念
(一)定义:我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注意要点:
1.规范性文件的控制
(1)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2)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本区政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
(3)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规范性文件。
2.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体例
(1)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决定、通知、意见等文种,并可以使用“规定”“办法”“决定”“通告”“意见”“通知”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2)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表述简洁准确,语言文字规范;
(3)局发文的文号一般为“青人社规〔年份〕XX号”。
3.规范性文件禁止事项的内容
(1)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2)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3)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内容;
(4)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等基本权利;
(5)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6)违法设置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7)制约创新的事项;
(8)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部门
1.办公室:负责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公示公开、文件审核、提交会议审议和协调工作。
2.法制科:负责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报送备案和统筹管理工作,做好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及清理情况的报送工作。
3.各职能科室:负责本科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包括联合发文)。因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等原因已经变更的,其原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由承续相应职能或者相关工作的科室负责管理。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
(一)组织起草
1.一般情况:由承担相应业务职能的科室组织起草;
2.涉及多个业务科室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科室职能的,应当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应当由一个科室主办、其他科室配合。
(二)调研评估论证和听取意见(必要性和可行性)
1.调研评估论证
(1)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
(2)管理领域现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设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
(3)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听取意见
(1)相关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的意见;
(2)其他机关、组织、行政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
(3)涉及企业权利义务的,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4)可以根据需要听取有关区级部门、街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5)可以根据需要专项听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6)可采用的形式: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实地走访等。
3.需要注意的问题
(1)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者重大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涉及设定各类证明事项的,应当审查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3)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4)与性别平等、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开展性别平等情况的检查审核工作;
(5)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应当加强与区政府政务公开科、市人社局法规处、人民法院等部门的沟通。
(三)意见的处理和协调
起草部门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研究处理。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在起草过程中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及时进行沟通并说明理由。对存在重大分歧的意见,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分管局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
(四)合法性审核
1.时间节点
(1)起草科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的草案及说明等材料提供给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的草案在审议前,交由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核;
(2)合法性审核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
(2)是否超越我局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
(3)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本区政策相抵触;
(4)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禁止性规定;
(5)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6)是否与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
(7)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3.审查意见
(1)书面形式作出;
(2)对于合法性审查意见,起草部门应当予以认真研究;不采纳的,应当向局办公会议作出专门说明;
(3)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局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同时,法制科应在上海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平台做好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及清理情况的报送工作。
(五)报请制定
起草部门向办公室报请制定规范性文件,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规范性文件草案;
(2)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载明评估论证结论、听取意见的情况、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的情况、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等内容);
(3)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本区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4)按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设定证明事项、公平竞争及性别平等审查审核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材料。
同时,起草部门应做好文件起草登记;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办文登记,并提交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审核处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将有关报请制定材料退回起草部门,或者要求起草部门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制定:
1.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2.合法性审查中发现存在违法问题的;
3.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
4.有关机关对草案的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七)会议审议
合法性审核通过后,提交局务会议讨论,起草部门应提交以下材料:
1.规范性文件草案;
2.起草说明;
3.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简化制定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简化调研和听取意见、会议审议的制定程序,并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理由:
1.为预防、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
2.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
3.需要立即施行的临时性措施;
4.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例行调整和发布标准的;
5.需要简化制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九)签署
经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局长或者经授权的分管局领导签署。
(十)公布
1.编号:由局办公室统一进行编号,统一登记,统一印发;青人社规〔年份〕编号。
2.公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向社会公布。
3.施行时间:原则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有效期:
(1)一般不超过5年,未载明有效期的为5年;
(2)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年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理由,但最长不超过10年;
(3)专用于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以上两项有效期的规定;
(4)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
三、规范性文件清理流程
(一)届满前评估
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起草科室应当对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是否延续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报请分管局领导核准。规范性文件由我局和其他机共同发文的,应当征求其他机关的意见。
1.经评估,拟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的,起草科室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前将评估报告交法制科,由法制科按规定程序报局主要领导后延续有效期并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一般只延续一次有效期,需要再次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2.经评估,因管理部门名称变化或者职责调整,拟作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后继续实施的,起草科室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前将评估报告交法制科,由法制科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公布。
3.经评估,拟作实体内容修改后继续实施的,起草科室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个月前,按规定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程序重新制定。
(二)即时清理
原则上应当在相关上位法颁布、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国家和本市、本区新的重大政策发布后3个月内开展。本市、本区统一组织清理的,应当按照统一部署的时间要求开展。
起草科室应当将废止、失效的清理意见报请分管局领导核准后交法制科,由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1.规范性文件涉及的领域已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和本市、本区政策的;
2.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和本市、本区政策被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3.国家或者本市、本区要求进行及时清理的其他情形。
规范性文件施行后,起草科室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效果、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评估,并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开展即时清理。
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平台应用
(一)起草科室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清理程序,将需要通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平台上传的相关材料提供给法制科;
(二)办公室将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时间、相关正式文本提供给法制科;
(三)法制科按规定通过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平台,做好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及清理情况的报送工作。
本流程自2020年5月27日起执行。
附件:1.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表
2.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附件1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表
起草单位 | 报送日期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文件名称 | |||
制定依据 (附后) | 规范性文件制定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及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名称,同时提交完整纸质文本。 | ||
征求意见情况 (未采纳的请说明理由) | 按规定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相关的协调和处理情况。 | ||
起草说明 概要 | 根据起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拟设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内容,同时提交完整的起草说明纸质文本。 | ||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
签名: 日期: (单位盖章) |
附件2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文件名称 | |||
起草情况(科室填写) | |||
1、调研评估的方式(可多选):调研访谈□ 评估论证□ 其他□ | |||
2、听取意见的方式(可多选):听证会□ 座谈会□ 其他□ | |||
3、是否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是□ 否□ | |||
4、是否设定有违公平竟争事项:是□ 否□ | |||
5、是否设定证明事项:是□ 否□ | |||
6、是否需要开展性别平等情况检查审核: 是□ 否□
| |||
7、是否需要和三角协同: 是□ 否□ | |||
起草部门 | 负责人签章 | ||
合法性审查情况(法制科填写) | |||
收件时间 | 法核编号 | ||
合法性审查结论: □经审查,此件合法,,建议提请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经审查,提出如下法律意见(详见附件)。 □经审查,适用简化的制定程序。 法制科: 年 月 日 |
备注:规范性文件报请局务会议审议、局领导签署时,应当提交合法性审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