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的通知

Qb3309000-2020-005

主动公开

青人社〔2020〕22号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05.27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27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规范和监督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单位依法开展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9〕15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制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的基本概念

(一)定义

局行政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执法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该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审核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规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二)法制审核机构

1.局法制科负责审核局机关相关科室开展执法并拟作出的执法决定。

2.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及法制机构负责审核本单位开展执法并拟作出的执法决定。其中,没有法制机构的,应当指定除经办部门以外的机构,作为审核机构。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1.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

2.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3.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4.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5.国家和本市、本区规定以及行政执法单位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各执法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对本单位作出的,除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

法制审核应当就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

1.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陈述申辩程序)、理由、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执法文书等进行审核;

2.对行政处罚(包括减轻处罚)决定,还要对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进行审核;

3.对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还要对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的方案等进行审核;

4.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还要对具备执行条件、执行主体、执行方式及时间等进行审核;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需报送的材料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移交法制审核案卷材料清单》(以下简称“材料清单”);

2.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文书;

3.说明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内容的相关材料;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经办部门应当预留法制审核的合理时间。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

1.对属于需要法制审核但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送审部门补齐相关材料,材料补齐后予以审核;

2.对不属于需要予以法制审核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送审部门,同时说明理由;

3.对属于需要予以法制审核且报送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补充材料、听取意见建议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书面审核意见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经办部门了解案情,向调查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1.对符合法定职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合理的,提出通过的审核意见;

2.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不通过的审核意见,建议补充调查;

3.对于适用法律和裁量基准不当、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不通过的审核意见,并提出改正意见;

4.对违法行为不成立的、减轻处罚依据不足的、超越法定职权的,提出不通过的审核意见。

审核机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核意见书”)交送审部门,案卷材料一并退还,并予以登记。

对补充调查、改正意见的执法决定,由经办部门调查、改正后重新送审。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处理

(一)执法决定审核通过的,经办部门应当将审核意见书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本单位作出决定,其中需要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经办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请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决定;

(三)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与相关案卷材料一起,由经办部门归档。一份与材料清单、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文书一起,由审核机构归档。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其他要求

(一)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与法制审核工作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审核机构也可以邀请局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

(二)对于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或者其他不履行法制审核职责等行为,构成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流程自2020年5月27日起执行。

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移交法制审核案卷材料清单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附件1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移交法制审核案卷材料清单 

案件名称


执法类型


送审部门


经办人


立案时间


审理期限


送审材料:

1                               

2                               

3                               

4                               

5                                

 

送审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案件名称


执法类型


送审部门


收件时间


法核编号


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是□    否□

是否有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的情形

是□    否□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是□    否□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是□    否□

程序是否合法

是□    否□

事实认定是否清楚

是□    否□

证据材料是否充分

是□    否□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是□    否□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是□    否□

救济途径是否告知

是□    否□

其他内容是否合理

是□    否□

有关事项说明及审核结论: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审核通过。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核不通过,建议补充调整。

□适用法律和裁量基准不当、违反法定程序,审核不通过,建议改正(具体意见附后)。

□违法行为不成立、减轻处罚依据不足、超越法定职权,审核不通过。

审核人:

审核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意见一式两份,一份有审核机构存档,一份交送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