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青浦区家政服务类补贴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Qb3303000-2014-007
主动公开
青人社〔2014〕43号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05.28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职〔2013〕26号)要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经区人社局培训管理部门认定的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的从业人员参加相关职业(工种)的专项能力或技能等级培训,鉴定考核合格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给予培训费补贴。
按照市、区相关工作要求,现就上述有关人员的认定条件明确如下: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
(二)目前正在从事家政服务的从业人员;
(三)须由具有家庭劳务介绍许可证的家政服务机构出具有效从业证明;
(四)须与具有家庭劳务介绍许可证的家政服务机构、雇主签订有效三方协议,并正在服务期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其他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
特此通知。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