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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案

主动公开

青人社监(2017)罚决字0047号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03.20

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案 王涛 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7-3-20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 罚款15000 4 青人社监(2017)罚决字00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