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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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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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02.22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违法依据 | 处罚结论 | 救济途径 | 做出部门 | 做出时间 |
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许峰 | 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浦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