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诚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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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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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7.12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违法依据 | 处罚结论 | 救济途径 | 做出部门 | 做出时间 |
上海诚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方黎达 |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 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之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3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