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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箐坤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主动公开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1.25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违法事实违法依据处罚结论救济途径做出部门做出时间
上海箐坤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贺薇薇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之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