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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聚联福餐饮有限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主动公开

2025.01.24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违法事实违法依据处罚结论救济途径做出部门做出时间
上海聚联福餐饮有限公司曾志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之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之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