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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2004-07-08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就职(2001)11号) 

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劳动服务公司):

  为规范本市劳动力市场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沪劳就发(2001)13号《关于重新印发〈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沪劳保就发(2001)12号《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现就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招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为全工时制职工的,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本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区、县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所)办理招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

  1、录用人员的《劳动手册》;

  2、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3、营业执照副本和劳动保障年检手册;

  4、按劳动者户口地址分区县填写"上海市职工录用手册"。

  "上海市职工录用名册"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由受理招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留存;第二联由受理职业介绍所盖章后,供调集档案;第三联由受理职业介绍所转交被录用职工户口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所;第四联由受理职业介绍所盖章后交用工单位留存。

  职业介绍所应依据劳动合同和录用名册,在《劳动手册》第7页起和《劳动力登记表》相应的栏目内,记录本次劳动合同起始日期、工作单位名称,然后加盖印章。《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随个人档案交用人单位保管。用人单位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则应委托职业介绍所保管。

  二、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如下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1、填写一式三联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简称退工通知单)。第一联单位留存,第二联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日内,将此联和被退职工的人事档案,连同《劳动力登记表》机要邮寄或直接送达被退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第三联交被退职工本人。退工通知单上的退工日期应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实际日期,落款日期为办理退工手续日期。

  2、在被退人员《劳动手册》、《劳动力登记表》中,记载本单位劳动合同起始日期的下一空格内,由用人单位做好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的记载,并加盖能够承担本单位在《劳动手册》上记载单位的印章。用人单位在填写《劳动手册》、《劳动力登记表》的退工记载时,其中"工作单位"一栏内的工作单位名称及印章名称与用工时的工作单位名称相一致。

  用人单位档案委托职业介绍所代保管的,其《劳动力登记表》上的记载和盖章,可由职业介绍所依据第二联退工通知单的内容和要求代为办理,并做好档案及其他材料的转移工作。

  3、用人单位做好退工记载的手续后,应将第三联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以及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的证明一并交被退人员。被退人员可持上述材料,进行失业登记及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等事宜。

  4、用人单位做好退工记载的手续后,应将第二联退工通知单和个人档案连同《劳动力登记表》通过机要邮寄或直接送达被退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职业介绍所,也可送交单位所在地的职业介绍所转递。

  三、招退工涉及的有关问题

  1、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自然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再办理退工手续,而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个人档案仍由原档案保管部门负责保管。

  2、用人单位招聘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可凭其乡镇劳动服务所出具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证明"接受应聘报各,被单位录用的,则由单位凭该证明并携带劳动者本人一寸证件照2张、身份证复印件和上述招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规定的材料,到职业介绍所办理具体手续,届时受理职业介绍所应配发《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红色)和《劳动力登记表》,同时做好招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与农村富余劳动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于7日内按上述实施细则办妥退工记载手续,但《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不交被退人员,而应随退工通知单(第二联)、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证明以及个人档案材料一并通过机要邮寄或直接送达被退人员的户口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农村富余劳动力到地区登记后,《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不交本人保管)。

  3、对破损或记载已满的《劳动手册》,由职工业介绍所在办理有关手续时予以更换,原《劳动手册》盖上作废章后存入其档案。

  4、本市单位职工因各种原因按《关于本市单位职工调动手续的意见》办理转换工作单位的,由原用人单位出具退工通知单,并在其《劳动手册》、《劳动力登记表》上做好退工的记载,然后将《劳动手册》、退工通知单、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的证明交被退人员。被退人员可将《劳动手册》、通工通知单、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的证明交现用人单位,由现用人单位持劳动者的档案,连同《劳动手册》及退工通告单等有关材料,到职业介绍所办理招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

  5、各职业介绍所在受理或代理用人单位的招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时,应认真做好《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的审核、记载工作。

  重新印发的《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在退工登记备案手续上作了进一步的改进,强化了用人单位的退工行为,同时为方便了劳动者在流动与就业。由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操作性强,所以各区县劳动部门要组织属地内的用人单位广泛的宣传,全面地做好辅导工作。各区县职业介绍所要专人负责,主动帮助用人单位共同做好本市单位招工、退工的各项登记备案工作,促进本市的经济发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