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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4-04-01

 沪人社综发〔2014〕6号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4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620元调整为18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4元调整为17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