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20190308(绿久车业-方文军) 2019-03-08
上海绿久车业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方文军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青劳人仲(2018)办字第276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你单位与申请人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柒仟贰佰元。
三、对申请人要求你单位确认2016年8月24日至2017年12月18日期间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