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20231013(民盾物业—田利凤) 2023-10-13
田利凤: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上海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青劳人仲(2023)办字第23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你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申请人上海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2019年6月至2021年5月期间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1242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