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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20231013(苏州飞腾建筑—张德胜) 2023-10-13

苏州飞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德胜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青劳人仲(2023)办字第274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德胜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556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654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6549元;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德胜2023年6月8日至8月7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5900元;

三、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德胜医疗费人民币19775.13元;

四、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德胜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五、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德胜交通费人民币200元;

六、对申请人张德胜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