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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20240712(维美实业—浦云平) 2024-07-12

上海维美实业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浦云平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青劳人仲(2024)办字第10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浦云平与被申请人上海维美实业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上海维美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浦云平2023年12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工资人民币340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