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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20241206(利罡实业—钱文光) 2024-12-06

上海利罡实业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钱文光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青劳人仲(2024)办字第3853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会定于二○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10:00时在上海市青浦区盈贺路115号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