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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贺普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汪雅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案号:青劳人仲(2025)办字第626号)。申请人汪雅于2025年4月14日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有关规定,本会同意其撤诉申请。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