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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20250418(宝格丽尚—洪海艳) 2025-04-18

上海市青浦区宝格丽尚美容美发店(个体工商户):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洪海艳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青劳人仲(2025)办字第36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2024年7月20日至2025年2月17日期间申请人洪海艳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洪海艳2024年10月工资差额300元、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25日期间工资8884.6元及2025年2月15日至2月17日期间工资458.3元,合计人民币9642.9元;

三、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洪海艳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12月25日及2025年2月15日至2025年2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1378.4元;

四、对申请人洪海艳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