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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20250425(友仁体育—宋淑婷) 2025-04-25

上海友仁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宋淑婷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青劳人仲(2025)办字第2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上海友仁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宋淑婷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7月1日期间与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上海友仁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宋淑婷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7月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4206.89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友仁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宋淑婷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7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803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友仁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宋淑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00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