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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甄颂喜食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金路路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申请人在收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之有关规定,本会对该案(青劳人仲(2025)办字第1515号)作撤诉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青劳人仲(2025)办字第1515号作撤通知。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