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20250711(河诚物流—杨晨) 2025-07-11
上海河诚物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杨晨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青劳人仲(2025)办字第160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4月2日期间申请人杨晨与被申请人上海河诚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上海河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晨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3495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河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晨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2日期间工资人民币388元;
四、对申请人杨晨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