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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20260807(晟亿派劳务派遣—汪银平) 2026-08-07

厦门晟亿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汪银平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青劳人仲(2026)办字第21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厦门晟亿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汪银平医疗费人民币47841.76元;

二、被申请人厦门晟亿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汪银平住院期间护理费人民币1020元;

三、被申请人厦门晟亿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汪银平交通费人民币203.48元;

四、被申请人厦门晟亿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汪银平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五、被申请人厦门晟亿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汪银平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7396元;

六、被申请人厦门晟亿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汪银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96985.2元;

七、被申请人厦门晟亿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汪银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49208元;

八、被申请人厦门晟亿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汪银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49208元;

九、对申请人汪银平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