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区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9-02-22
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和《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力[2019]38号),切实做好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进一步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业务范围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二)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服务场所(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平米)、办公设施;3、有一定数量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有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合伙企业有2名以上专职人员,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有5名以上专职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出资比例要求。
(三)行政许可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做好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工作
(一)备案业务范围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备案事项
备案事项包括机构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注册和经营地址、出资总额、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业务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从业人员姓名、机构联系方式等。
(三)备案凭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对报送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出具书面凭证。
三、做好书面报告事项管理工作
(一)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书面报告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向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
(二)变更登记事项书面报告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向原审批或备案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
(三)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向原审批或备案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
(四)报告回执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对报送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出具书面回执。
四、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一)年度报告内容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年度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LM1表)、《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基本情况》(LM2表)、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经营活动情况、财务情况等内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对其报送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上级主管行政部门报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LM1表)、《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基本情况》(LM2表)。
(二)年度报告公示方式
每年4月15日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门户网站上统一对外公示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三)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包括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网站网址、设立分支机构以及行政许可和备案及其变更、延续情况、行政处罚等。对机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机构可自行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或其他确实不宜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公示。
(四)年度报告核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核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五、管理权限划分与监督检查
(一)管理权限
中央直属、市属及外资、台港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许可、备案、书面报告、年度报告公示等相关事项的管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其中注册在浦东新区的外资、台港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浦东新区进行管理。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备案、书面报告、年度报告公示等相关事项的管理由机构注册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监督检查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畅通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可以在本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六、规范办理流程
(一)积极推进便民化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12333sh.gov.cn/rcsc/)提交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及年度报告,并在系统中查询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
(二)积极稳妥做好新证换发工作
对已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业务范围包含人才中介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结合2018年年度报告工作,为符合许可条件的机构及时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持有家庭劳务介绍许可证且需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机构,符合许可条件的,可申请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2019年4月10日前,全面完成许可证换发工作。
附件:1.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
可申请表
2.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登记表
3.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
4.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书面报告表
5.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书面报告回执
6.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表式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