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关于贯彻修订后《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2-05-01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坚持市场导向,促进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我局拟定了《青浦区关于贯彻修订后〈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2年5月31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qprbjgk@163.com
2.邮递信件:青浦区环城东路58号
联系人:周盈盈 电话:33868571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医疗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2023年5月1日
青浦区关于贯彻修订后《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被征地”)上的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工作,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坚持市场导向,促进被征地的农业人员就业,将其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建立多渠道筹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机制,提高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区常住户籍农业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管理部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资源局、区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确相应的工作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社会保障费用的用途和列支
征地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
征地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支付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应当单独列支,可计入征地成本。
四、被征地人员的条件和分类
需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区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分为:
1.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就业阶段人员”)。
2.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养老阶段人员”)。
五、就业培训
就业阶段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享受由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就业存在困难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就业阶段人员自主创业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指导、创业补贴等各类创业扶持政策。
就业阶段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费补贴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六、就业阶段人员就业和保障
(一)就业补贴
1.被认定为市级“就业困难人员”的被征地人员
(1)给予吸纳就业的用人单位市、区两级补贴
本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市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可申请按月同时享受市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上述两项补贴期限累计一般不超过36个月,但补贴期满且该被征地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最长可延长至其法定退休年龄。
用人单位在享受市级补贴的基础上,可再同时申请区级社会保险费叠加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30%,累计不超过36个月。
(2)给予灵活就业人员市、区两级社会保险费补贴
被征地人员通过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市级社会保险费补贴。每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按照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同一名被征地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6个月。
该被征地人员在享受市级补贴的基础上,可再同时申请区级社会保险费叠加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30%,累计不超过36个月。
2.未认定为市级“就业困难人员”的被征地人员
(1)给予吸纳就业的用人单位区级补贴
本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被征地人员就业,可申请按月享受区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5%,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25%,累计不超过36个月。
(2)给予灵活就业人员区级社会保险费补贴
被征地人员通过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区级社会保险费补贴,每月的补贴标准为按照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60%,累计不超过36个月。
3、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就业阶段人员继续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的补贴为按照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60%,累计不超过36个月;灵活就业的,给予个人的补贴为按照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累计不超过36个月;一次性补缴费的,给予个人的补贴为其所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
(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
征地单位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缴费。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被征地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征地时,征地单位还应当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缴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从征地时到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的生活费,月生活费以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
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费后,按照规定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和个人医疗账户,记录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未就业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满至领取养老金期间未就业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个人缴费部分50%的补贴。
就业阶段人员已经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按照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6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三)生活补贴费
征地单位应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生活补贴费,在安置补助费中列支。生活补贴费标准按照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其中,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超过2年的,征地单位为其缴纳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不足2年的,征地单位可按照实际相差月份为其缴纳生活补贴费。
(四)社会保险待遇
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女性就业阶段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在年满50周岁后,可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申领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也可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七、养老阶段人员社会保障
(一)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由征地单位为养老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同时由个人再缴纳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资金由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和区政府补贴承担。其一次性缴费后,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所需资金从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中支出;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由征地单位按规定为养老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5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一次性缴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按照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4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二)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阶段人员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已经按月领取本市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费的,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按照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6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三)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八、资金保障
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贴资金由区与镇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区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各镇财政全额列支,当年通过区与镇财力结算预下达各镇,次年清算,街道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纳入街道部门预算。
被征地人员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政府补贴资金由区与镇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各镇财政承担部分由区级财政先行列支,次年通过区与镇财力结算上解,街道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
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不足部分政府补贴资金由区与镇财政按照1:1共同负担,街道部分由区财政负担。补贴资金由区财政统一列支上划,镇级负担部分通过当年区与镇财力结算上解。
九、经办机构及相关手续
落实就业和保障与土地处置联动。征地单位首先为被征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和生活补贴费,再办理土地处置手续。
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拟订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方案后,由有关部门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社会保障费用和生活补贴费支付协议。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镇(街道)公安部门提供被征地单位人员户籍信息,镇(街道)规划资源部门提供被征地单位土地信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的总数、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核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核定结果报市社保中心备案。
区规划资源部门凭市社保中心完成备案后出具的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备案证明,办理被征收土地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十、法律责任
侵占、挪用社会保障费用或生活补贴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十一、争议处理
被征地人员与征地单位或者被征地单位发生争议,由区政府处理。
十二、征地养老人员
征地养老人员实行区级统筹管理,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其生活费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的指导意见执行;其医疗费报销标准及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局等部门制定。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管理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十三、实施细则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十四、施行期限
本实施意见由青浦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