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浦区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以及征地养老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2022-05-01
为了将本区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进一步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工作;对征地养老人员实行区级统筹管理,确保其当前生活有所改善、长远生计有所保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关于本市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5号)和《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我局拟定了《关于青浦区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以及征地养老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2年5月31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qprbjgk@163.com
2.邮递信件:青浦区环城东路58号
联系人:周盈盈 电话:33868571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医疗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2023年5月1日
关于青浦区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以及征地养老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了将本区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进一步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工作;对征地养老人员实行区级统筹管理,确保其当前生活有所改善、长远生计有所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关于本市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5号)和《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适用范围
(一)本区已按月领取小城镇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镇保养老人员”)。
(二)本区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镇保就业阶段人员”)。
(三)征地时未一次性缴费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由本区、街(镇)、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管理并按月发放相关待遇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养老人员”)。
二、管理部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区镇保养老人员、镇保就业阶段人员以及征地养老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医疗保障局、区财政局协同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区镇保养老人员、镇保就业阶段人员以及征地养老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
三、已按月领取小城镇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镇保养老人员”)
(一)镇保养老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保持现有养老待遇水平,并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调整待遇。
(二)镇保养老人员的原小城镇社会保险一次性缴费年限(含小城镇社会保险按月缴费年限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折算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按规定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以及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视作缴费年限,按实计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终止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再追溯。
四、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镇保就业阶段人员”)
(一)就业培训、就业补贴
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的就业培训、就业补贴按照《青浦区关于贯彻修订后<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青府X〔2022〕XX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其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未就业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镇保就业阶段人员剩余待遇享受期满至领取养老金期间未就业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个人缴费部分50%的补贴。
(三)社会保险待遇
1.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折算的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女性镇保就业阶段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在年满50周岁后,可以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申领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折算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继续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的补贴按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60%,累计不超过36个月;灵活就业的,给予个人的补贴按按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所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累计不超过36个月;一次性补缴费的,给予个人的补贴为其所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
4.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折算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又不愿继续缴费的,但符合按月领取原小城镇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原小城镇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原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照镇保养老人员相关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镇保就业阶段人员中的原征地养老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按照前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其他
(一)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原小城镇社会保险中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1个月,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领取期限可以与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核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领取标准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予以记载。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原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衔接。原按月缴费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按此规定执行。
六、征地养老人员社会保障
征地养老人员实行区级统筹管理,逐步提高其待遇水平,生活费调整标准与镇保养老人员作同步调整。
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与相同年龄段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人员的医疗待遇差额由区、镇两级财政列支。
征地养老人员的节日补助费和死亡后的遗属待遇,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标准发放。今后随本市有关规定调整。
本区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其生活费、节日补助费、遗属待遇等标准参照本区制定的标准确定,医疗费报销标准不低于本区制定的标准,仍由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负责发放。
七、资金保障
镇保就业阶段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贴资金由区与镇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区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各镇财政先行列支,并当年通过区与镇财力结算预下达各镇,次年清算,街道部分由区级财政负担,纳入街道部门预算。
镇保就业阶段人员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政府补贴资金由区与镇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各镇财政承担部分由区级财政先行列支,次年通过区与镇财力结算上解,街道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
征地养老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区级统筹管理,资金的筹集及使用管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另行规定。
七、实施细则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
八、其他
本通知由青浦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本区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